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关于《淮 (略) 年产1000吨玻璃钢型材、2500吨玻璃钢模塑格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局拟予审批,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淮 (略)
项目名称:淮 (略) 年产1000吨玻璃钢型材、2500吨玻璃钢模塑格栅项目
建设地点: (略) 淮阴区三树镇轻工科技产业 (略) 5号
基本情况:该项目位于 (略) 淮阴区三树镇轻工科技产业 (略) 5号,投资*元,租赁现有空置厂房,从事玻璃钢型材、玻璃钢模塑格栅生产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1000吨玻璃钢型材、2500吨玻璃钢模塑格栅的生产规模。
二、环保措施:
1、项目建设期应按要求做好各项废水、废气、噪声及固废的污染防治工作。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开工十五日前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夜间施工须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尽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和建设厂区 (略) 。建设项目锅炉排污水、反渗透浓水水质满足《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T*-2017),间冷开式系统循环冷却水水质要求,用于循环冷却水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接管至三树镇污水处理厂。
3、本项目型材及格栅生产线的投料产生的颗粒物、搅拌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含苯*烯)与模具成型、加热固化、浸渍拉挤产生的非*烷总烃(含苯*烯)经密闭车间负压收集+脉冲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DA001(15m)、DA002(15m)排气筒排放;切割、打磨产生的颗粒物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DA003(15m)排气筒排放;天然气锅炉产生的SO2、NOx、烟尘经过低氮燃烧处理后通过DA004(15m)排气筒排放;本项目生产车间产生的颗粒物、非*烷总烃(含苯*烯)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项目生产过程中DA001、DA002排放的颗粒物、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标准;DA003排放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5特别排放限值;DA004排放的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排放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15)表9标准限值,苯*烯、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标准。
4、采用基础减震、厂房隔声及距离衰减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类标准。
5、项目废包装袋、边角料及不合格产品、布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布袋统一收集外售,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机油桶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后供货商回收再生利用,生活垃圾、化粪池污泥由环卫清运处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固废管理相关规定,做好收集、暂存及处置工作。
6、建设项目以本项目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外扩50m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敏感目标。
三、当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污染防治措施与报批的内容不符或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四、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同时,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做到规范排污。
编制单位:江苏尚云 (略)
编制主持人:王鲁新
(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公示期限:2024年7月26日--2024年8月1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联系地址:淮阴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联系电话:*
报告表全文:*@*63.com(密码Hbj*)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