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 (略) 亭湖 (略) (略) (略) (略) 亭湖 (略) 盐东库码头项目等2个项目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1月20日-2023年11月24日(五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5-*(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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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审批项目汇总表
序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相关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略) 亭湖 (略) | (略) (略) (略) 亭湖 (略) 盐东库码头项目 | 本项目布置1个50吨级泊位,泊位长度约110m,起重机(吊机)1台,皮带输送机1台,主要用于配套江苏 (略) 盐东库原料装卸,年吞吐量1万吨;总投资60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船舶含油污水委托资质单位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由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收集控制柜收集后经生化一体化装置处理,处理达标后农用。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到港船舶采用岸电运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中相应排放标准。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东、南、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值,西厂界达到4a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
2 | (略) 亭湖 (略) | (略) (略) (略) 亭湖 (略) 便仓库码头项目 | 本项目布置1个50吨级泊位,泊位长度约70m,主要设备为2台粮食提升机,4台皮带输送机等,主要用于配套江苏 (略) 便仓库原料装卸,年吞吐量1.5万吨;总投资70万元。 | 无 | 1、你公司应按照“雨污分流、分质处理”的原则布设厂区污水管网。本项目运营期船舶含油污水经船舶含油污水接收桶接收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由岸上的船舶生活污水接收控制柜接收暂存与码头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 (略) 政污水管,由便仓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不外排。 2、你公司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到港船舶采用岸电运行,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单位边界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废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中相应排放标准。 3、你公司应选用优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减振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西、南、北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值,东厂界达到4a标准值。 4、你公司应持续切实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按“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 5、你公司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各类委外处置的危险废物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危险废物厂内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及其修改单、《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按照《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等要求,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从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各项环保和安全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