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实木家具生产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胶 (略) (略) 北侧、 (略) 西侧 | |
建设单位: |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山东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2月31日 至 2025年01月07日 | |
项目概况: | (略) 原址位于胶北街 (略) 地恩地大道1号,企业“年产(略)套实木家具技术改造项目”于2022年8月12 (略) (略) (略) 的批复(胶环审[2022]187号),并于2022年10月24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企业已于2022年8月23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变更,登记编号为(略)MA3EULLP4A002W。 因企业自身发展等原因,企业拟由原址 (略) 胶 (略) (略) 北侧、 (略) 西侧现有厂房内。迁建项目总投资(略)元,租赁现有厂房4498m2,建设“实木家具生产项目”,年生产实木家具(略)套。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加工、砂光工序产生的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1)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重 (略) ”排放浓度限值要求,排放速率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做好源头防控,建设单位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调漆、喷漆、晾干工序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调漆、喷漆、晾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经“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P2)排放。VOCs、二(略)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1中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2中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生产应在封闭的车间内进行,应规范设置、建设废 (略) 理设施,全面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中的相关要求,采用更高效的污染防治设施减少废气排放。底漆打磨产生的粉尘经袋式 (略) 理后于车间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界VOCs、二(略)苯排放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略) )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略))附录A表A.1中NMHC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防渗)处理后, (略) (略) 排入韩家 (略) (略) 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中三级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未做规定的因子应满足韩家 (略) 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 (略) ,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治理措施。营运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表1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废桶(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白乳胶)、废催化剂、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抹布、废砂纸、废机油、废机油桶、底漆打磨回收粉尘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委托有危 (略) 理资质 (略) 理;下脚料和废木屑、回收木粉粉尘、一般废包装材料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各类固体废物应根据 (略) 、分类贮存和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过程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环境保护要求;危险废物暂存管理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的规定。按规范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做好存档工作,并按规定使用危险 (略) ,申报危险废物相关资料。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略) 备案。配备充足的环境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 (略) 置突发环境事件。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健全内部管理责任制度,依法依规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安全评价、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六)严格落实环境监测措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和《报告表》确定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等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标志牌,废气排气筒设置永久采样孔、 (略) ,污染防治设施加装专用电表,记录电量消耗情况,以备检查。 (七)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途径,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回应和解决公众关切的环境问题,切实维护公众合法的环境权益。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略) (略) |
联系电话: | 0532-(略)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2号行政服务西楼裙楼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 |
邮政编码: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