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殷竞谈-2024-9
二、项目名称: (略) 殷都区公安保障中心交通标志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略)
被投诉人: (略) 殷都区公安保障中心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关于中小企业招标资格限制的投诉;
投诉事项2:关于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投诉。
投诉请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修改招标文件中的不合理因素,依法重新招标。
五、调查事实
对于投诉事项一,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置和本项目相符的资质要求,符合采购需求,并未限制各中小企业参与,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不相冲突,无排他性。
对于投诉事项二,招标人并非要求提供本工程还未使用或未安装的产品进行检测,符合采购要求,不构成不公平竞争障碍,不属于设立特殊门槛。
六、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殷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殷 (略) 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