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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程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杰涂理
修
工程01号答疑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清远 (略) 受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人民政府委托,对连山
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河流域水生态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公开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对该
项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疑问,现编制答疑公告,并予以发布。
问1:关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9.1-一现场踏勘时间
一,1.因本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需要投标人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由潜在投标人的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贵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
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2.请潜在投标人上述人员
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清新区太 (略) 容安公馆一楼)进行签到。签到
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在踏勘现场截止时间前将照片(至少6张彩色照片)打印盖章递
交给招标代理,经核验现场的照片后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招标文件中
并未涉及需要提供人员入境相片,仅仅需要至少6张彩色照片。我单位到达现场踏勘后,
咨询招标代理机构,却要求人员入境。踏勘现场的目的是为了潜在投标单位充分了解分
析项目情况,从而保证项目顺利完成:踏勘现场表作为潜在投标单位的对能顺利完成项
目的相应承诺,我司派遣了相关人员进行踏勘,且承诺能顺利完成此项目,招标代理机
构却要求我司再次派遣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现场入境拍照,否则不予盖章踏勘现场
表。根据招标代理的无理,我司怀疑招标代理涉嫌以踏勘现场的模式变相排斥潜在投标
人。同时国家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明确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
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贵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本项目代理机构
只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法把相关人员设定在踏勘现场入境中,此处明显违反了国家
发改委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对此项要求我司保留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部门提
出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招
标文件未做要求的可不执行。
问2: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9.1-现场
踏勘时间-一1.因本项目工期短、任务重,需要投标人充分了解分析项目情况,由潜在
投标人的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自行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
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2.请潜在投标人上
述人员前往招标代理机构(地址: (略) 清新区太 (略) 容安公馆一楼)进行签到。
签到后由投标人自行踏勘并在踏勘现场截止时间前将照片(至少6张彩色照片)打印盖
章递交给招标代理,经核验现场的照片后对现场踏勘证明书盖章确认统一发放。疑问
1:招标文件中无明确要求相关人员需入境拍照,我司进行踏勘后,按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6张彩色照片,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说照片无人员入境,是编制招标文件不够严
谨,还是有意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疑问2:踏勘现场的目的“以
便充分了解项目实施情况,中标后不得以未充分了解现场情况等为由有意拖延工期”且
踏勒现场表是潜在投标单位对顺利完成此项目的承诺。而并非以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
责人入境为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人员未入境拒绝在踏勘现场表上盖章,要求我司再次
对现场进行踏勘。国家发改委《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中明
确规定“在获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违法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贵人、项目
负贵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到场”,招标代理要求我司项目负贵人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入境
踏勘,只是采用了“偷梁换柱”的办法限制了潜在投标单位,违反了国家发改委《招投
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年第16号令相关规定。以上问题请招标代理机构及
招标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回复,我司保留向相关主管部门及纪委纪检机构提出异议
及投诉的权利。
答:本项目获取招标文件及开标环节均未要求特定人员到场,符合国家发改委2024
年第16号令规定,关于踏勘现场人员入境问题,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即可,招标文
件未做要求可不执行。
若本答疑公告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样之处,以本答疑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
人应优先阅读本答疑公告内容,其他内香亨
族瑶族自治县吉巴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
清远众承】
程限
日期:
2024年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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