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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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欧锐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略) 张 (略) 210号A1栋厂房 | 欧锐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 | 苏 (略) (略) | 欧锐斯汽车系统(昆山)有限公司投资4678.*元,租赁昆山 (略) (略) 张 (略) 210号A1栋厂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租赁厂房建筑面积4754.02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汽车拖钩AK41共*件和E3共*件。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张 (略) 理厂,执行昆山 (略) 张 (略) 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装配产生的非*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及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凯史乐(上海) (略) 昆山分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 (略) 张 (略) 1000号 | 凯史乐(上海) (略) 昆山分公司 | 苏州 (略) | 公司租赁厂房面积*.16平方米,原购置电焊机、超声波焊接机等设备合计约216台/套,年产汽车零部件共计*件。本项目拟新增购置贴片机、三合一收板机等设备合计约20台/套,预计年新增汽车零部件*件(主要为刹车踏板、油门踏板、电路板、连接器),原辅材料均为外购。项目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禁止、淘汰、限制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承诺项目开工前会完成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张 (略) 理厂,执行昆山 (略) 张 (略) 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电焊、气保焊工序产生的废气依托现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SMT生产线、焊接、壳体焊接产生的废气经滤棉+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镭雕、冲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加强车间通风后无组织排放,分板产生的废气经自带除 (略) 理后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非*烷总烃、锡及其化合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及表3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 (略) ,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 (略) 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 (略) 置经营许可证的单 (略) 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