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10月7日我局对昱源(辽宁) (略) 20t/a万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39号
关于昱源(辽宁) (略) 20万t/a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昱源(辽宁) (略) :
你单位《昱源(辽宁) (略) 20万t/a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讨论,现批复如下。
昱源(辽宁) (略) 拟投资30000万元建设“20万t/a危险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回转窑综合利用车间(占地面积约8115.7m2;利旧)内建设2条(1#、2#)回转窑高温烧结生产线(每条设计处理能力为10万吨/年),1条高性能混凝土内养护剂粉体生产线(设计处理能力7.5万吨/年),1台焚化炉(10t/h);预处理车间(占地面积约6524.7㎡)内建设1套入窑物料预处理系统、1台热脱附装置(处理能力1万t/a)、危险废物贮存库(占地面积为1344㎡);设置1个回收油罐(容积10m3),产品罐(6个;容积2826m3/个),燃料储罐(2个;容积1413m3/个),飞灰储罐(6个;容积1570m3/个),氨水储罐(1个;30m3);2个5t/h余热锅炉用于车间及办公区取暖,循环水系统1套,制氧系统。其他辅助公用工程依托现有或新建。
建设规模:高性能混凝土內养护剂(颗粒)7.5万t/a、高性能混凝土內养护剂(粉体)7.5万t/a,副产品融雪剂3600t/a。利用危险废物20万t/a、一般固体废物5万t/a。
二、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本项目施工期颗粒物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表1中“郊区及农村地区”浓度限值。
1#、2#回转窑烟气分别采用“SNCR脱销+重力沉降室预除尘+活性炭喷射+袋式除尘器+二噁英解毒器+臭氧脱硝+脱硫系统”处理后,共同经过“烟气消白”装置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55m)排放;
1#、2#回转窑烟气有组织排放重金属、氯化氢、氟化氢、二噁英等特征污染物参照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表1排放浓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表5及其修改单中浓度限值;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飞灰储仓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2;高26m)排放;
回灰罐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3;高26m)排放;
产品粉磨工序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4;高26m)排放;
入窑前处理工序产生的粉尘分别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5;高26m)排放;
1#、2#回转窑窑头卸料粉尘各自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排气筒(DA006;高26m)、排气筒(DA007;高26m)排放;
产品筛分粉尘经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8;高26m)排放;
燃料料仓粉尘分别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9;高26m)排放;
成品仓粉尘经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10;高26m)排放;
装车粉尘分别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11;高26m)排放;
入窑前处理、窑头卸料、粉体生产、燃料和产品贮存、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油泥热脱附产生的不凝气作为回转窑的燃料使用,不直接排放;废包装袋进入焚化炉处置,产生的热风作为油泥热脱附的热源,烟气通过管道进入回转窑作为配风使用;
危险废物贮存库密闭,产生的贮存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用于回转窑配风,在无需该部分风量配风时,该部分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通过排气筒(DA012;26m)排放;
危废暂存间废气有组织排放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NH3、H2S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
化验室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排气筒(DA0013;高26m)排放;
化验室废气有组织排放NMHC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污水处理站内各池体加盖密闭,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通过排气筒(DA0014;高26m)排放;
污水处理站废气NH3、H2S、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值,NMHC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
食堂油烟集中收集后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经屋顶排放;
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大型”标准要求。
厂界废气无组织颗粒物、HCl、NMHC、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值。
本项目排气筒(DA001)安装1套在线监测装置。
烟囱和排气筒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制。
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循环冷却水、地面冲洗水、车辆冲洗水、热脱附含油污水、脱硫废水、锅炉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水。
锅炉软水制备产生的废水部分直接回用于脱硫、洗车、地面冲洗等,部分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脱硫废水采用“混凝沉淀”处理工艺处理后,与其他废水共同排入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10m3/h),采用“化学氧化+序批示活性污泥”工艺处理达标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抚顺县养树污水处理厂;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有效容积40m3)处理达标后经园区污水管网进入抚顺县养树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混凝沉淀池出口一类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排放浓度;生活污水排放口((DW002)和污水处理站总排口(DW001)pH值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排放浓度;其它污染因子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污水处理站总排口(DW001)设在线监测设备。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东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4类标准,其余三侧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4.本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废物中除尘灰、污水处理污泥、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布袋作为本项目原料进入配*工序;实验室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废包装袋进入焚化炉处置;
脱硫石膏、氯盐需经过鉴定,如为一般固废则做为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如为危险废物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锅炉软化水装置废离子交换树脂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厂家回收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本项目建设1座初期雨水池(有效容积500m3)
设置三级防控体系:一级防控措施为回收油罐、氨水溶液储罐围堰(高1m);二级防控措施为排水系统设置切换阀门;三级防控措施为事故池(有效容积550m3)。
7.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要求,健全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并定期做好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8.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9.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10.本 (略) 生态环境局抚顺县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