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立案调查, (略) 翔安区新店镇湖头社区信鸽协会、 (略) 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文化促进会等2家社会组织连续多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拟对这2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这2家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 (略) 翔安区新店镇湖头社区信鸽协会、 (略) 翔安区新店镇澳头社区文化促进会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我局联系,书面告知陈述、申辩的内容及是否要求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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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翔安区民政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