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招标文件作出以下澄清说明: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付款方式:工程进场建设进度达到50%拨付工程款的40%,工程进度达到70%时,再次拨付工程款的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拨付余款时*方须向*方提供总工程款3%的质量保函。”修改为“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8付款方式:合同签署后*方支付*方合同总价10%的预付款;工程进场建设进度达到50%拨付工程款的30%,工程进度达到70%时,再次拨付工程款的2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款项。拨付余款时*方须向*方提供总工程款3%的质量保函” ;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2.1 缺陷责任期”修改为“第四章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2.1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3.原招标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修改为“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附件A:施工现场现状平面图:详见附件”;
4.原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3.缺陷责任期;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6.逾期竣工违约金 元/天;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9.预付款额度;10.预付款保函金额”修改为“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投标函附录3.缺陷责任期:12个月;4.承包人履约担保金额:/;6.逾期竣工违约金:/;7.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9.预付款额度:合同总价的10%;10.预付款保函金额:凭发包人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及相关资料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
5.原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年 7 月 30 日 14 时 30 分”修改为“第一章 招标公告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4年 8 月 7 日 14 时 30 分”。
本澄清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标人:河北新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新 (略)
联系人:王君辉
联系电话:0319-*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昂信 (略)
地址:河 (略) 裕 (略) 95号智汇环贸中心商业办公楼-2单元1204
联系人:牛永涛
电话: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