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高台县奇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E
地址:高台县高崖子滩
法定代表人:胡汉军
我局于 2024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装卸原料砂石及石粉子过程中,未按要求使用水喷淋、雾炮洒水等有效抑尘措施,致粉尘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9日)、《 (略) (略) 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0日)和现场照片证据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的规定,综合案件违法情节,经《甘肃省环 (略) 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裁量(裁量因子选取“污染防治措施及效果:未落实密闭/设施/措施”;后果:公众影响为一次有效投诉”),应当对 (略) 以罚款*万*仟元整。
我局于2024年9月29日以《 (略) 罚事先告知书》(张环高罚告字〔2024〕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9月30日,你 (略) 提交书面陈述申辩: (略) 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 (略) 西南角堆放的原料石粉及砂石,全部转移至原料棚,在转移过程中,使用新购置的2台雾炮机进行了雾炮喷雾降尘;并配备洒水车对生产工 (略) 进行洒水降尘,对违法行为积极进行了整改,申 (略) 罚至1.*元。根据8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核查情况,你单位 (略) 西南角堆放的原料石粉及砂石,全部转移至原料棚,新购置的两台雾炮机能够正常喷雾降尘,按要求完成了违法行为的整改。我局采纳你单位申辩意见。
10月21日, (略) 务会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了集体讨论,经讨论研究:你单位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了整改,综合考虑本案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 (略) 罚情形的规定,经征询法律顾问意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元整(¥*.00元)。
限你单位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 (略) (略) (略) (地址:高台县城关镇 (略) )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张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 (略) (略) (略) (略) 1315室),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祁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祁 (略) 强制执行。
(略) (略)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