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编号:HHHTKYDZS-2023-004
呼和浩特客运段普速旅客列车餐售经营
一、工作范围
呼和浩特客运段辖内普速旅客列车餐车自制品和呼和浩特始发列车商品销售。
餐车经营及呼和浩特地区始发列车售货经营
1、餐车经营:呼和浩特至上海Z267/8、包头至大连K1566/5、包头至哈尔滨西K1382/3、包头至南宁Z336/7、呼和浩特至乌兰浩特K2014/3(锡林浩特K7920/2)及呼和浩特至西宁Z311/2(鄂尔多斯Z6543/4)旅客列车。
2、呼和地区始发普速旅客列车售货经营:呼和浩特至上海Z267/8、呼和浩特至西宁Z311/2(鄂尔多斯Z6543/4)、呼和浩特至乌兰浩特K2014/3(锡林浩特K7920/2)旅客列车。
二、经营范围
(一)餐车自制品经营范围
1.招商产品范围。呼和浩特客运段辖内普速旅客列车餐车自制品销售,只能销售国家卫生部门允许销售的产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经营行为必须遵守铁路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旅客休息和车内正常秩序,经营范围:
(1)铁路旅客列车餐车餐饮经营(含早中晚餐、夜宵、上、下午茶等)。
(2)经营项目、价格必须经客运段核准同意,方可经营。
2.响应人必须有在铁 (略) 场经营的经验。
3.响应人在铁 (略) 场经营期间,没有严重服务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批评等严重事件。
4.响应人在铁 (略) 场经营期间,无出现过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及员工的人身伤害事故。
5.响应人具有中商产品配送入库(车辆段客技库)和进站(标段内各次列车始发站及途经需补料车站)后上车的条件(承诺书)。
6.冷链盒饭:响应人严格按照《 (略) 开发部 劳卫部 运输局 关于印发<铁路列车餐饮服务经营开发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2016〕4号开发产业函内列车快餐供应商、产品及包装、仓储存放、运输条件等要求执行。
7.经营模式:以呼和浩特客运段为管理主体,列车餐车经营采取由呼和浩特客运段统一管理,响应人单位合作经营的模式。呼和浩特客运段负责管理、核算,合作方负责提供劳务、日常经营及承担相关安全责任等。
(二)商品销售经营范围
1.招商产品范围:呼和浩特客运段各次普速旅客列车经营销售的烟酒(罐装啤酒)、食品、土特产品、纪念品、旅行用品、电子产品(不含充电宝)、文化用品等。
2.响应人具有以上产品的经营资质。
3.列车销售商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 (略) 、 (略) 的相关要求, (略) 、 (略) 和客运段规定以外的商品。
4.禁止销售带有色情暴力等违法违纪内容的书刊、杂志以及白酒类、纪念币类、药品类、医疗保健器具类、陀螺玩具类、衣袜等百货类商品。
5.响应人具有产品配送入库(车辆段客技库)和进站(标段内各次列车始发站及途经需补料车站)后上车的条件(承诺书)。
6.响应人销售商品时应当遵守国家、国铁集团、集团公司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执行呼和浩特客运段关于列车商品销售的各项要求,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交易,妥善存放。呼和浩特客运段是列车商品销售的管理责任主体,按照客运乘务员的管理模式和标准对商品销售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7.招商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必须经呼和浩特客运段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高于物价局及呼和浩特客运段2022年度旅客列车商品销售价格。
8.响应人必须通过稳定正规的进货渠道进货,严格按照国家及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规定进行把关,与商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签订的进货合同,应将副本抄送呼和浩特客运段。因列车商品销售价格、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引发的各类纠纷,由中商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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