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关于印 (略) 乡镇政府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田集街 (略) :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基层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助推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 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皖财综[2024)62)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的通知》(皖财综[2024)1044)号等文件要求, (略) 实际情况,制定了《 (略) 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实施范围
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乡镇(街道)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乡镇(街道)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原则
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对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规范内容
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不得将下列事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1、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2、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3、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4、融资行为;5、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6、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附件: (略) 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略) (略)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