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晋煤 (略) 根据《安徽晋煤 (略) 取水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严格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HJ 464-2009)、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安徽晋煤 (略) 取水工程项目
建设单位:安徽晋煤 (略)
建设地点: (略) 临泉县泉河南侧
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新建 1.6 万 m3 /d 取水泵站 1 座, (略) 590 米。包括新建取水构筑物一座,配套取水管线及一级提升泵房,新建泉河河水处理装置一座,包含预氧化池、机械混合池、斜板沉淀池、V 型滤池、集水池、二级泵房、综合排泥池、污泥浓缩池、污泥脱水机房、配套配电间及其他公用工程。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本项目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发改投资〔2019〕194号文件同意了该项目的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安徽晋煤 (略) 委托阜阳 (略) 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略) 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于2020年4月2日以“临环形审字〔2020〕8号”文对《安徽晋煤 (略) 取水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同意晋煤 (略) 取水工程项目的建设。
该项目于2020年10月开工建设,2021年10月建成生产。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1.26%。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范围为取水工程的相关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调查范围( (略) 沿线、取水泵房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占地及周围外延200m范围内)、 大气环境(项目生产区范围内)、声环境(施工区域及取水泵房厂界外围200m)、地表水环境(工程沿线 200m 范围)、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的产生与处置)、工程建设“三同时”落实情况等。
二、工程变动情况
本项目取消了二氧化氯发生装置,无盐酸、氯酸钠储罐;清水池、加药间、排泥池尺寸稍作调整; (略) 长度增加100m,给水管道长度减少至1660m;未建化粪池,员工的生活废水依托安徽晋煤 (略) 现有工程处理设施处理;未安装变压器。参照执行《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 号),这些变动不涉及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变化且不会造成污染物的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次验收范围内,排泥水污泥通过沉淀池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水经过回流泵至制水工艺,不外排。
生活废水依托安徽晋煤 (略) 现有工程处理设施处理,处理达标后排入临泉县污水处理厂。
2、废气
本项目生产运行过程中不涉及废气。
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为水泵等设备运转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取相应的减振措施,各类泵等设置单独基础,并加设减振垫,将噪声较大的设备置于室内隔声,并采取隔声、吸声材料制作门窗、墙体等,防止噪声的扩散和传播,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弃物
本次验收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净水工艺产生的污泥和生活垃圾。污泥经沉淀池自然风干后外运;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1、废水
生活废水依托安徽晋煤 (略) 现有工程处理设施处理,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临泉县污水处理厂。
验收监测期间污水处理站排口的动植物油、SS、COD、BOD5、NH3-N排放浓度均满足临泉县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
2、废气
本次验收项目不产生废气。
3、噪声
本项目厂界噪声采取了设备房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经监测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中 3 类标准,达到环评批复要求。
4、固体废弃物
本次验收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净水工艺产生的污泥和生活垃圾。污泥经沉淀池自然风干后外运于周边工地回填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五、验收结论
根据验收监测报告及现场勘查结果,安徽晋煤 (略) 取水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形成初步结论如下:本项目目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项目建设过程中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原则上同意通过验收。
六、后续要求
1、根据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加强与项目区域公众的沟通,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项目运行的环境影响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建设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提高职工环保意识;
3、加强对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4、保持和强化一般固废临时贮存、转运、处置、综合利用等规范化管理;
5、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 (略) 上填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