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自然资公示〔2023〕第2号)
公示时间:2023年4月2日
编号:易自然资公示[2023]第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易自然资罚字[2023]第2号
案件名称:高xx非法占地案
被处罚人(单位):高xx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高xx未经批准,于2003年5月开工,擅自占用龙泉街道水桥社区8组集体土地建养殖房、看管房及餐厅,占地面积为合计2352平方米,其中:旱地5平方米,园地1615平方米,建设用地73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的种类:
1.没收在非法占用1620平方米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352平方米(旱地、园地、建设用地)集体土地;
3.对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352平方米(其中旱地5平方米、园地1615平方米、建设用地732平方米)违法的行为按耕地5元/㎡,非耕地的3元/㎡标准并处罚款,罚款人民币占用耕地(5×5元/㎡)=25元(大写:***元整);非耕地(2347×3元/㎡)=7041元(大写:*仟零***元整),罚款合计7066元(大写:*仠零***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对非法占地的行为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易门县自然资源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3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