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略)
气泡膜和气泡袋生产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时间:2023年1月29日
项目名称 | 气泡膜和气泡袋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渌口区伏波大道118号原时代绝缘新厂房 |
建设单位 | 湖南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株洲汇丰 (略) |
项目概况 | 租赁 (略) 现有厂房(原时代绝缘新厂房)面积850.28m2,购置和安装主要生产设备10(台)套,建设气泡膜和气泡袋生产线,配套建设有机废气处理、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等环保设施,给排水、供配电、员工生活等公用设施依托厂房出租单位。项目投资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建设规模:气泡膜60吨/年,气泡袋48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本建设项目已建成,前期施工未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不利影响。营运期废水污染源主要是设备冷却废水和员工生活废水,设备冷却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员工生活污水依托厂房出租单位已有化粪池与厂房出租单位员工生活污水一并经化粪池处理达到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且同时 (略)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汇 (略) 政污水管 (略) 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到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排入湘江,由于废水及污染物排放量均较小,对湘江评价江段水环境影响较小。营运期废气污染源主要是熔融挤出有机废气和离型纸上胶有机废气,熔融挤出有机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15m高排气筒"处理工艺,离型纸上胶有机废气产生速率很小,以无组织排放方式于作业岗位排放,熔融挤出有机废气排气筒污染物NMHC可达到GB31572-2015表4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NMHC可达到GB31572-2015表9标准和GB37822-2019中表A1标准要求,由于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废气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空气及保护目标的影响较小。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有废包装袋、废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机油、废油桶、生活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安全处置。主要噪声设备有气泡膜机、气泡袋机、空压机、风机、循环水装置等,噪声源强65dB(A)~85dB(A),通过采取综合降噪措施,噪声排放符合GB12348-2008表1相应标准要求。营运期无明显的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因素,不会对项目厂址及周边区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本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物质主要有机油、黄油、废机油、废活性炭等,由于环境风险物质存在量较小,在从严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其环境风险可控。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执行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 (略) 生态环境局渌口分局 0731-*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