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能国际计 (略) (略) 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 、交易时间
* 日 * : * - * : * 。
* 、交易资格
( *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及煤炭经销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 * 法人或同 * 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 * 煤种的交易。
( * )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5万元,若交易商参与多个煤种提报,则保证金按相应比例增加。
* 、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报价低于加权平均价,实际报价为成交价,报价高于加权平均价按加 (略) 。
* 、煤炭质量标准(表 * )
品种 系列 | 煤种 |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Qnet,ar)千卡/千克 | 干燥基全硫 (St,d)(%) | 粒度(mm)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Vdaf) (%) | 全水分Mt |
(略) 采购 | 混煤 | * | ≤2.2 | ≤ * | ≥ * .5 | ≤ * % |
* 、 * 年6 (略) 采购煤交易煤种、采购量及委托价:
* 年6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表 * )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略) 采购标段 | 国能石 (略) 煤场 | 混煤 | * | ≥1 | ≤1 | 1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质化验结果及过磅数量质价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 (略) 交货,委托 (略) 含税价。
3.拉运 (略) 为自卸车,否则卸煤费自理。如 (略) ,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 (略) 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
* 、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
( * )合同兑现率
因出卖人原因导致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按(合同量-完成量)× * 元/吨扣减煤款;合同履约率低于 * %时,在扣减煤款基础上,买受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出卖人列入电商平台黑名单。 (略) 分从保证金中扣除,扣完为止。买受人有权根据生产情况对供煤数量做相应调整,如需调整,提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出卖人。
( * ) 基准质量: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 * 千卡/千克,全水分Mt≤ * %,干燥基全硫St,d≤2.2(%),空干基挥发分Vad≥ * .5(%),粒度≤ * (mm)。质量验收均以当日加权指标结算,各项煤质指标按照 (略) 结算,以下考核条款以上述基准质量指标为基准,若无基准煤质指标则不予考核:
1.发热量:以合同约定发热量为基数,每升(降)1千卡/千克,到厂价加(扣)合同单卡价格( (略) 价/基准热值,下同);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到厂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1.5倍;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不含 * 千卡/千克),以合同约定低位发热量为基数,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到厂价扣合同单卡价格的2.0倍;低位发热量连续3日低于合同约定热值 * 千卡/千克,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2.水分:到厂验收指标大于合同约定指标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0%,扣“到厂价×1%”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硫份: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2.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0.3%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0.1%,到厂合同价扣3.0元/吨;硫分连续2日高于合同约定值0.6%, (略) 理。(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4.挥发分:指标小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降低1%,到厂合同价扣5.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灰分:指标高于合同约定值时扣减。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及以下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价扣5.0元/吨;对高于合同约定值2%以上的,以合同约定值为基数,每升高1%,到厂合同价扣 * .0元/吨。(价格 * 舍 * 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灰熔点:在合同期内随机抽检任意批次灰熔点作为 (略) 有批次结算指标,当低于合同约定值,每降低 * ℃,到厂合同价降低1.0元/吨。
* 、交(提)货方式
出卖人负责装车及跨区域运输过程的 * 切协调工作。出卖人需提前在“我找车”智慧物流平台上注册运输信息,并向 (略) 供煤炭产品 (略) 地址,经买受人核验后出卖人方可供应煤炭。运输车辆均需要在“我找车”物流平台上注册,买受人不定期核实数据。若出卖人信息虚假报送,买受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将该供应商列入黑名单。
* 、验收办法
( * )质量以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单位按国家标准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 )数量以到达交货地点后,收货单位实际检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 * )煤炭粒度最大边长超过基准粒度,需方有权扣除相应数量的煤炭或拒收; (略) 煤炭中含有沙、石、土、矸石及其它杂物或含有低挥发分、高硫煤,需方有权随时停止供方供煤、限期整改,并 (略) 煤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扣除对应数量的煤炭。
*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 * )供方供应的煤炭每月连续2次或累计3次出现符合本合同拒收、拒付情形时,需方有权终止合同。
( * )若出现因运输、 (略) 等原因引起的价格变化,需方有权对本合同基 (略) 调整,若供方不同意需方调整后的基准交货价,则本合同自需方价格调整之日起即刻终止。
十、违约责任
( * )合同期内双方在协商 * 致的情况下可通过补充协议 (略) 修改或变更,补充协议未签订前,双 (略) 原合同。补充协议为本合同 (略) 分。
( * ) * 方有权根据收 (略) 情况调整合同交货数量。
( * )合同期内如出现数、质量异议, * 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以函件形式通知另 * 方,逾期未通知的视为无异议。
( * )若因供方原因未能按合同或需方通知的时间和数量供应煤炭的,由此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照本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 * %承担违约责任。
( * )供方如单方 (略) (略) 合同内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着本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 * %承担违约责任。
( * )因收货单位根据本合同约定拒收的煤炭,所产生的 * 切费用由供方承担。如给收货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需方向收货单位赔偿后,有权向供方追偿并要求供方按着本合同结算煤款总额的 * %承担违约责任。
( * ) (略) 中,如 * 方违约,守约方采 (略) 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调查费、评估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 * 、其它
( * )供方必须服从需方收货人的安全管理,因供方的原因给需方、供方或第 * 方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均由供方按国家有关 (略) 责任。供方对运输及装卸煤过程的安全问题负责,供方车辆在 (略) 发生的任何事故及安全问题均由供方承担,与需方无关。如给收货单位造成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向收货单位赔偿,供方承诺在合同结算时按向收货单位赔偿的同等金 (略) 违约补偿。
( * )车辆到达交货地点后,须遵守收货单位的统 * 调度管理,严格按照收货单位指定 (略) 车和卸载,如有加塞、故意阻挡 (略) 为,收货单位有权采 (略) 理车辆并按照直接损失大小扣减煤款。收货单位在扣减需方煤款后,需方在支付供方煤款时予以扣结算。
( * )需、供双 (略) 本合同,但遇有不可抗力事件(如:战争、火灾、地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等),造成 (略) 本合同时,可终止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 * )供方承诺: 供方必须严格按照需方要求使用车辆信息卡,如出现因供方不及时填写或变更车辆信息卡,造成的 * 切后果由供方自负,同时遵守收货单位验收流程, (略) 登记、按规定采样、过重磅、 (略) 质检后卸车、过轻磅、出厂等,如不按上述 (略) ,由此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需方有权对责任车辆拒付煤款;若煤质异常(来煤滴水、含矸石等),供方接受收货 (略) 理并将 (略) ;依法经营,严禁各 (略) 为,如发生对需方及收货单位工作人员商业 (略) 为, * 经查实,需方有权按照当批次来煤价款的2-3倍扣减作为违约金。
( * )供方应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买方出具真实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供方因票据或其他原因发生涉税事宜,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由 (略) 责任并 (略) 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 * 切法律纠纷,由提供票据方或涉税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 (略) 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 (略)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略) 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 * )本合同仅作为双方煤炭购销合同之用,不得作为担保、质押等用途,否则,责任自负。
( * ) * 方在供煤之前必须与 * 方及收货方签订安全协议、廉政承诺书。
十 * 、货款支付
( * )采用 * 票送票制, (略) 承兑汇票结算,在约定的时间内需方收到供方提供收货单位出具正规的磅单或化验结果予以支付该批次煤款的 * %,合同结束,需方在收到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供方支付剩余货款。
( * )结算价格=基准交货价+/-浮动价。
十 * 、 (略) 理
( * ) (略) 理
1.未成交交易商的履约保证金,交易商 (略) 提出申请退保证金。
2.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 * %以上(含 * %),可在煤炭 (略) 期满后 * 日内,由交易商申请, (略) 及 (略) (略) 审核后,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3. (略) 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由交易商自由选择延续供应或放弃,若选择顺延供应的交易商参与下月交易并成交, (略) (略) 下月成交价;若交易商未参加下月交易或未成交, (略) 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4.保证金
单位: (略) (略)
(略) : (略) (略)
账户: ***
( * )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内蒙 (略) (略) 列依次增补, (略) 价若与放弃合同单位成交价产生价差,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 * 方。
( *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交易商违法, (略) (略) 理结果为准。
十 * 、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 (略) (略) 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 (略) (略) 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 * 、 (略) 期
从 * 日 * : (略) ,至 * 日 * : * 止。
* * * 年 * 月十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