淅川县宝 (略) 管理人
选聘评估机构公告
(2024)通管公2号
(略) (略) 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2024)豫13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淅川县恒泰 (略) 提起的对淅川县宝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于2024年7月1日作出(2024)豫13破11号决定书,指定 (略) 律师事务所担任淅川县宝 (略) (以下简称“宝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
为破产清算需要,管理人需选 (略) 的财产进行价值评估。现将选聘评估机构事项公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
为管理人在破产清算程序 (略) 的财产,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范围及简介
1.厂房(车间)两栋。厂房及占用土地无不动产权证,宝龙公司已经于2013年4月10日缴纳征地款*元;厂房具体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率以评估机构实际清点为准。
2.机器设备、设施若干。管理人提供清单1张,具体品名、数量、成新率以评估机构实际清点为准。
3.公司对外债权1笔。管理人提供判决书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一份、查封清单一份。
4.其他资产。以评估机构实际清点为准。
三、对参加选聘的要求
1、参与本次选聘的评估机构及其指派的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
2、参与本次选聘的评估机构应于2024年7月9日18时前将自己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含机构、人员资质证书)的证明材料、评估费报价、*@*q.com邮箱,并向管理人提供纸质材料一份。
3、参与本次选聘的评估机构承诺:(1)对管理人确定选任评估机构的程序和结果,不提任何异议(在同等条件下,管理人将报价作为确定选聘评估机构的主要因素)。(2)在被管理人确认为聘任的评估机构并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后10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向管理人出具正式的评估报告。(3)按照先工作、后付费原则,评估费用由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处置资金到位后(或者破产财产分配时),且评估机构开具发票后支付评估机构。(4)如果出现资产漏评,评估机构另行出具评估报告,且不得另行收费。
评估机构一经报价,及视为自愿遵守以上承诺内容。
四、管理人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
(略) 宛城 (略) 1351 (略) 对面 (略) 律师事务所。联系人王博源律师:*。
淅川县宝 (略) 管理人
2024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