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 (略)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明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有效提升人防工程综合防护能力,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 (略)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22〕51号)等法律、文件,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16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鲍宏亮,电话:0576-*,邮箱:*@qq.com
附件: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7月5日
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总 则
(一)为贯彻落 (略)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有关精神,加快转变人防建设发展方式,进一步明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产权,有效提升人防工程综合防护能力,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 (略) 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22〕51号)等法律、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三门县行政区域内按照人防法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财政局(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县机关事务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相关工作;各乡镇(街道)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防空地下室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规划与建设
(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县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人民防空要求,将人民防空专项规划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行“一张图”管理。县人防主管部 (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人民防空专项规划, (略) 防护要求与防护范围、防空区(片)划分与近远期建设目标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人防设施配置要求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参与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确保建设项目严格落实人防要求。
(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会同县人防主管部门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明确该地块应当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要求。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设置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的条件时,应明确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后,需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
(六)县人防主管部门在人防工程审批时,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结建防空地下室的战时功能为人员掩蔽的,其掩蔽面积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60%;平时用途为停放机动车的,机动车车位净面积不低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25%。各类公共停车位不得设置在人防区域。结建人防工程验收时,国资企业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协助国资企业做好项目移交、登记等有关工作。
(七)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同时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县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人防工程防护专项施工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八)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由建设单位和有关参建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应当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及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等要求。人民防空专用设施设备生产及安装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性能检测。
(九)防空地下室实行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制度。防护专项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报县人防主管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落实人防标识标牌、制定平战转换方案,储备平战转换物资器材,并根据规定要求落实平战转换措施。
(十)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可以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实可以不建或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政策的,可以予以减免。
三、产权登记管理
(十一)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实行产权登记制度,并在备注中载明“防空地下室”、“兼顾人防”或“防空地下室口部建筑”及其地下建筑的面积、坐落位置、层数、标高、功能等事项。
(十二)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首次登记权利人为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以下简称产权人),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结建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负责接收,并负责办理防空地下室不动产权证书,并及时将产权登记结果报财政(国资)部门备案,县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
(十三)由财政出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学校、医院、 (略) 所等单位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在本单位或政府指定集中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名下。
四、使用经营管理
(十四)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依法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产权人或使用人平时使用防空地下室的,须在取得平时使用权后、投入使用前向县人防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十五)防空地下室除重要的指挥、医疗救护等区域外,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防空效能的前提下,鼓励平时开发利用。战时或平时遇突发情况时,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使用人应无条件服从。
(十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报废结建的防空地下室。如确需拆除、改造或报废的,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审批权限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十七)防空地下室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防空地下室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确需对防空地下室进行装修或改造时,装修或改造施工图须经相应机构审核后报人防主管部门办理装修或改造审批,装修或改造期间主动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产权人转让防空地下室使用权或经营权的,以及平时实际使用人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人防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十九)防空地下室应当制定防空地下室使用功能平战转换实施方案,落实人员职责及技能培训,确保完成平战转换。
(二十)使用防空地下室实行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使用人承担防空地下室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产权人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县人防主管部门、属地乡镇(街道)承担监管责任。
(二十一)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国 (略) 场化经营运作,依法灵活采用租赁经营等模式,盘活人防工程资产。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应当根据规定首先满足地下室所在小区业主的停车需求。国资企业要对人防工程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演时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防空地下室保持完好的使用状态。
(二十三)防空地下室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收益主体,承担国有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专业维修、平战转换、应急演练等责任。产权人可自行成立专业队*组织对人防专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和维修,也可通过购买第 (略) 场服务开展维护维修工作。
(二十四)县人防主管部门履行依法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行业监管职责,并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开发利用、平战转换及资金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人防工程产权人实行双重管理,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十五)对于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使用过程中应分摊的建筑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由产权人在防空地下室开发利用收益中列支。
(二十六)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自行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在使用时,应落实维护管理责任,确保防空地下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维护管理经费由使用人自行保障。
六、附则
(二十七)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发生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二十八)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该细则实施后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对于《三门县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办规〔2019〕11号实施前的存量项目,按照“分类实施、先易后难”原则,建立有序浙进推进机制。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三门县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办规〔2019〕1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