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 (略) 武 (略)
变 卖 公 告
本院定于2025年1月24日10:00 (略) (略) (略) (略) (http://**,户名:武 (略) 。)对以下 (略) 络司法变卖,变卖期为60天。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武宣县武宣镇上南街不动产(略)宗。
标的物详情:
1.坐落:武宣县武宣镇上 (略) 不动产。
房屋所有权证号:桂(2018)武宣县不动产权第(略)号、桂(2018)武宣县不动产权第(略)号。
证载建筑面积:278.55㎡
土地面积:77.00㎡
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2.现状/详情:标的物位于武宣县武宣镇上南街,装修简单,已铺好地砖,尚未刮腻子。一楼为两厅一厨一卫、二楼为三房一厅一卫、三楼为三房一厅两卫,室内未腾空尚有人居住。标 (略) 地理位置为武宣老街、靠近黔江,距 (略) 场约500米,采光良好,周边配套设施满足生活需求。
本次变卖仅对标的物的产权证属部分进行变卖,不包括室内物品,变卖成交后,实际清空及交房 (略) 工作进度为准,完成后会自动联系买受人。本次变卖标的物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住房,现尚未腾空。如变卖成交,需要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3个月至6个月的时间腾空住房,案涉房产清空后方能交付买受人,具体交付时间视房屋清空进度而定。
特别提醒:
标的物 (略) 置。如案件有新的进展,根据 (略) 有权在拍卖开始前中止变卖或撤回变卖。在公告期间可能对变卖标的物的现状描述进行修改,请竞买人在出价前再仔细阅读本公告。
二、竞价时间、变卖价、保证金、增价幅度。
竞价时间: 2025年1月24日10:00起,变卖期为60天。
起拍价:(略)元,保证金:(略)元,加价幅度:0.(略)元。
三、变卖方式:
1、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如有竞买人在60天内变卖期中的任一时间出价,则变卖自动进入到24小时竞价倒计时;24小时竞价周期内,其他变卖报名用户可加价参与竞买,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如有人出价,则系统自动向后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至最后5分钟内无人出价)。
2、竞买人需要先报名缴纳等同于标的物变卖价全款金额的变卖预缴款( (略) 在线报名并交纳),才能取得变卖参与资格;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变卖价,方可成交。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需 (略) 账户( (略) 账户者可委托他人竞 (略) 拍授权委托书,请至少在变买开始前一个 (略) 办理委托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变卖财产已知瑕疵:本院对变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变卖标的瑕疵保证。
六、特别提醒:变卖标的物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唯一住房,现尚未腾空。如变卖成交,需要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3个月至6个月的时间腾空住房,案涉房产清空后方能交付买受人,具体交付时间视房屋清空进度而定。
七、变卖竞 (略) (略) 将冻 (略) 络支付工具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变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变 (略) 络竞价结束后五 (略) 指定账户(户名:武 (略) ,开户银行:中国 (略) 武宣县支行,账号:(略)5560),变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变卖余款既可以在 (略) 络支付工具支付,也可以在线下通过传统支付方式支付。
八、【风险提醒】:
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现状的确认。
九、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本院选定本案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为: (略) 司禹 (略) 。
十、变卖品展示时间与方式: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 (略) 拍辅助机构( (略) 司禹 (略) )向意向竞买人提供标的物咨询、看样、指导报名免费服务。看样请提前预约,由网拍辅助机构具体安排看样时间。
咨询电话:(略)(韦先生)
十一、是否可以适用“拍卖按揭贷款”:否。
辅助机构提供代办过户、按揭贷款等收费服务,竞买人可自行与该辅助机构协商, (略) 无关。
十二、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 (略) 联系。依据《 (略) (略) 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第十六条的规定:无法通知的当事人,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十三、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 (略) 发布的竞买须知。竞买须知及标的物详情、标的物评估报告书请 (略) 竞拍界面查询。本案判决书【(2023)桂1323民初2738号民事判决书】请自行到中国 (略) 进行查阅,如该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或不宜公开的,有可能查阅不到相关法律文书。
咨询电话:(略)(韦先生)
联系地址: (略) 武宣县武 (略) 325号。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