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转让资产存在的瑕疵和其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慎重对待、认真调研,谨慎参与受让。各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成交后,不论标的存在任何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受,转让方免责。
2、意向受让方报名前应当与标的查看人联系,并由本人去现场实地勘察标的物,经检查确认无误后与转让方签署标的查看确认书,标的查看确认书一经签署,项目成交后受让方不得对标的物品质、重量等任何问题为由,影响或拒绝签署交易合同,否则按照受让方单方面违约处理,转让方不做任何赔偿也不负任何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4、转让方对标的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标的品质的任何担保或承诺,也不作为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5、受让方应自行负责挖运,挖运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挖运时间为转受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之日起2024年7月31日前。受让方运输标的以转让方指定范围内挖运完毕,并做好地块平整、环保网覆盖及清场等工作,若受让方未做好地块平整、环保网覆盖及清场等工作,转让方有权自行安排机具和人员处理,所涉及的所有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受让方因发生违反安全、环保要求等行为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转、受双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后期交易价款,前期转让方向受让方开具收据,待后期标的物交接完毕受让方携带收据换取发票。
6、受让方须在进场挖运前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在《标的查看确认书》签订后,应在符合相关政策及转让方要求的前提下安排设备、人员进入项目现场,组织锅炉灰渣的挖掘、装车、运输、出场等事宜,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实施挖运时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规范要求,自行负责锅炉灰渣挖运全过程的安全、环保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自行处理进出场道路维护、扬尘治理、运输车辆冲洗、协调周边人员等各项事务,并应达到转让方要求,符合相关建筑工程扬尘与环境治理规定和标准;受让方所有运输车辆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抛洒遗漏等。
7、锅炉灰渣挖掘及运输过程中,导致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或损失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承担,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转让方追偿或主张任何违约责任、损失赔偿或补偿。若造成转让方承担责任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8、受让方应委派专人进行现场协调。锅炉灰渣挖掘、进场、装运出场、场地管理与恢复等相关事务由受让方自行负责,与转让方无关。锅炉灰渣转运、挖掘、装卸等工作,严禁私自转运、挖掘、装卸锅炉灰渣,若经查实,将由政府执法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处置,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若出现超范围、超深度、超规模开挖,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恢复原状,同时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超范围、超规模、超深度进行开挖,转让方有权汇报相关主管部门对受让方依法做出处罚,若因此导致转让方到任何处罚的,转让方有权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9、自《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锅炉灰渣毁损灭失的风险即转移至受让方承担,且锅炉灰渣的监管、看守、保管、防盗、保护等工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自行承担全部损失,若锅炉灰渣毁损、灭失、遗失、被盗、受损等,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须对进出场车辆及提货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管理不当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
10、意向受让方报名支付的报名保证金,成交后首先冲抵西藏产权交易中心相应的交易服务费,多退少补,剩余价款转为首期交易价款。
11、在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需向转让方支付50万元,作为对交易合同相关条款的履约保证金。
项目挖运结束后,受让方按本合同及项目公告(含附件)的规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按时支付履约保证金及成交价款;规范挖运锅炉灰渣;按时完成挖运;未造成环境污染;未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未出现破坏环境、损毁设施、路面及其他违约违法违规等行为)后,履约保证金则无息退还受让方;若受让方存在任何违法或违约行为,或有任何款项或费用未结清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转让方所有,不予退还。
12、本次挂牌价为标的单价,评估报告中的资产数量仅供参考,交易价款结算按照实际称的重量计算交易(价款成交价款=交易单价×实际过磅吨数)计算,受让方中标后先预支付50万元至交易中心账户,最终结算根据实际交易价款多退少补。
13、现场看货联系人:韩松 电话:*
14、未尽事宜详见公开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一、本次交易通过西藏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的30%(不低于30%),剩余款项应于 2024年10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