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 (略) 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规范
政府性债务及预算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兴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财政预算单位:
(略)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要求,坚决禁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防范增加地方举债进行政府采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一体化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地方政府举债进行政府采购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维护”,以强烈的政治担当、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性债务风险的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各项采购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政府工程类、货物类、购买服务类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实施政府采购主体不合法、承接主体不合法、无预算采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导致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对未经采购程序、违规执行采购程序、违规适用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及其他假借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名义增加地方性债务风险等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不得以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依据。
三、政府采购部门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性债务风险的,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
四、政府采购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 (略) 上屏蔽相关信息。对造成问题严重,财政资金损失较大的,依法移交纪 (略) 理。
兴 (略)
2025年1月1日
兴 (略) 关于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规范
政府性债务及预算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兴安县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财政预算单位:
(略)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意见》的要求,坚决禁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防范增加地方举债进行政府采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政府采购领域规范政府性债务,加强政府采购预算一体化监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地方政府性债务有关规定,充分认识地方政府举债进行政府采购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两个维护”,以强烈的政治担当、高度负责的态度和务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性债务风险的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规范各项采购行为。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要依法严格实施政府工程类、货物类、购买服务类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对实施政府采购主体不合法、承接主体不合法、无预算采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购买服务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等导致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对未经采购程序、违规执行采购程序、违规适用采购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及其他假借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名义增加地方性债务风险等违法违规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各乡(镇)、各部门要坚决抵制和制止,不得以部门文件或“会议纪要”等作为政府采购实施的依据。
三、政府采购部门发现以政府采购方式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和增加地方性债务风险的,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不得推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不得抽取(借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得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等。
四、政府采购部门发现有违法违规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增加或变相增加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在 (略) 上屏蔽相关信息。对造成问题严重,财政资金损失较大的,依法移交纪 (略) 理。
兴 (略)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