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30 点击: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报告
项目名称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
编制单位: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
编制日期:2024年11月
承诺书
我单位郑重承诺《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内容、附件均真实有效,本单位自愿承担相应责任。报告内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意报告全文公示。
特此承诺!
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
2024年11月
目 录
一、前言
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位于 (略) 沧县崔尔庄镇程庄子村63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6"25.324",东经:116°30"3.278"。项目类别属于C2929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公司实际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的2%,建设规模为年产密封胶条9000吨。
该公司于2024年1月委托九河(天津) (略) 编制《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4年1月30日,《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通过沧县 (略) 审批,批复文件号:沧县行审(环)字【2024】013号。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于2024年11月25日通过沧州 (略) 检测,报告编号:CZKY(验)【2024】第*号,检测报告编号:CZKY(检)【2024】第*号。本项目于2024年10月25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编号:*MACWDT9D*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办法》(国 (略) 1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照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要求,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 于2024年11月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根据企业的环评资料、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等资料,本着客观、公正、全面、规范的原则,编制了《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验收报告的主要结论: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经环 (略) 理后,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可 (略) 域满足相 (略) 要求,项目的建设符合验收文件的要求。
二、建设项目验收依据
2.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01.01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09.01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06.01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01.01实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法》,1997.03.01实施;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2005.04.01实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2008.04.01实施;
(8)《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修订)》,2012.07.01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01.01实施;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01.01实施;
(1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2013.12.07实施;
(12) (略) 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10.1实施;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 (2013年修正)》,2013.02.16发布。
河北省有关环境保护法规、规章
《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修改)》,2005.01.09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01.01实施;
《河北省环 (略) 支持、限制及禁止建设项目名录(2005年修订版)》;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1997.10.25实施;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03.01实施;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5.06.01实施;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2009.05.27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办发[2010]250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核报告编制要点》的通知,2010.12.21发布;
河北省环保厅冀环评(2013)232号《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2013.07.17发布;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2〕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2012.04.09发布;
(11)、《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2015.11.12。
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及文件
(1)《 (略) 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16]11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修正),国家发改委第21号,2013.2.16;
(3)《国家环境保护“十三五”规 (略) 》,2015.7.31;
(4)《 (略) 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文;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9.1;
(6)《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2015.1.09;
(10)《关于开展涉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整改的通知》,环办〔2010〕111号;
(11)《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10.13;
(12)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3]103号;
(13)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14)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的通知,环发[2015]162号,2015.12.10。
(15)《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通知》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冀环评[2013]232号文;
(16)《关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工作的通知》,冀环总[2014]283号;
(1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冀环办发[2013]242号;
(18)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2017.10.1施行。
(1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正版);
(20)《企业自主环保验收管理指导意见》2017年10月。
2.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环办环评函[2017]1529号关于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2017年9月29日。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
(1)沧县 (略) 以沧县行审(环)字[2022]108号文件出具了《关于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2024年01月30日。2024年10月21日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备案号:*638。
三、环评主要内容
3.1 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2)建设单位: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
(3)建设性质:新建
(4)项目投资:本项目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占总投资额的2%。
(5)建设地点: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位于 (略) 沧县崔尔庄镇程庄子村63号,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16"25.324",东经:116°30"3.278"。
(6)建设规模:年产密封胶条9000吨。
(7)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项目劳动定员15人,年工作300天,两班制,8小时工作制。
(8)占地面积:项目占地面积5400m2,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见表1。
表1主要建设内容表
组成 | 名称 | 建设内容 |
主体工程 | 生产车间 | 1座,建筑高度8m,建筑面积627m2,位于造粒车间东侧,主要进行密封 胶条的生产。 |
造粒车间 | 1座,建筑高度8m,建筑面积983m2, (略) 西侧,主要用于造粒生产。 | |
闲置厂房 | 1座,建筑高度8m,1525m2, (略) 北侧。 | |
储运工程 | 仓库 | 1座,建筑高度5m,建筑面积356m2,主要用于原料、成品存储。 |
危废间 | 1座,建筑面积15m2,主要用于危险固废暂存, (略) 北侧。 | |
一般工业固废间 | 1座,建筑面积5m2,主要用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位于造粒车间内。 | |
辅助工程 | (略) | 1座,建筑面积508m2,主要用于行政办公 |
公用 工程 | 供水 | 项目用水当 (略) 提供。 |
供电 |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
供热 | 本项目生产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供暖。 | |
环保 工程 | 废气 | 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布袋 (略) 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外排;非*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收集后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 |
废水 |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液定期更换作 (略) 理;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 |
噪声 | 基础减振、厂房隔声、 (略) 、距离衰减等。 | |
固废 | 切割和检验工序产生的边角料和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布袋除尘除尘灰收集一般固废间暂存后回用于生产;捏合工序产生的废包装袋统一收集后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后外售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废碱液采用危险废物利用带有标志的专用容器收集、封口密闭后贮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 (略) 理;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略) 理 |
3.2 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
表2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1 | 塑料挤出机 | 90机 | 台 | 15 | 配套储料罐 |
2 | 造粒机 | 65机 | 台 | 4 | |
3 | 磨粉机 | 66 | 台 | 3 | |
4 | 捏合机 | / | 台 | 4 | |
5 | 粉料机 | / | 台 | 2 |
3.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见表3
表3 主要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用量 | 单位 | 来源 |
原料 | 聚氯*烯颗粒 | 5000 | t/a | 外购,原包料,袋装 |
增塑油 | 1000 | t/a | 外购,桶装 | |
钙粉 | 3000 | t/a | 外购,袋装 | |
能源 | 新鲜水 | 345 | m3/a | 由当 (略) 提供 |
电 | 10 | 万kW·h/a | 由当地供电所提供 |
3.4 公用工程
(1)给排水
给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和喷淋塔用水。冷却用水循环水量为5m3/d(1500m3/a),循环水池补水量为0.1m3/d(30m3/a)。喷淋塔用水循环水量为3m3/d(900m3/a),补水量为0.05m3/d(15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15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1m3/d(300m3/a)。
项目总新鲜用水量为1.15m3/d(345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废碱液作 (略) 理,进入喷淋塔废碱液中水量为0.017t/d(5.115t/a),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8m3/d(240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1
图1 项目水平衡图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为*kW·h。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3.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
工艺说明:
1、捏合:利用捏合机对原料(PVC树脂、钙粉、增塑油)进 (略) 理,捏合后物料由螺旋输送机密闭输送至捏合机配套的储料罐。捏合和储料罐进料过程产生颗粒物(G1)、噪声(N1)废包装袋(S1),增塑油桶作为原料周转桶由厂家回收利用。
2、造粒:将捏合后的原料在储料罐由螺旋输送机密闭输送至造粒机,该过程废气并入储料罐废气收集措施,物料利用造粒机进行造粒,造粒温度在150℃左右。造粒过程产生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G2)、噪声(N2)。
3、挤出:造粒后的原料进入挤出机进行加热挤出,加热温度为180℃-230℃。此过程产生非*烷总烃、氯*烯、氯化氢(G3),噪声(N3)。
4、定型:原料挤出后,利用不同模具进行定型。此过程产生非*烷总烃、氯*烯、氯化氢(G4),噪声(N4)。
5、冷却:产品经循环冷却水进行冷却。此过程产生废水(W1)。
6、切割、检验:产品切割后,验收合格包装入库。此过程产生边角料(S2)、不合格品(S3)。
7、不合格品、边角料收集后由粉料机粉碎后再由磨粉机磨粉后回用于捏合工序,此过程产生颗粒物(G5、G6)、噪声(N6、N7)。
3.6环评中确定的污染源及污染防治措施
3.6.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烯和氯化氢。捏合、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通过布袋 (略) 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烷总烃、氯*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略) 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采取车间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有10%未经集气罩收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3.6.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液定期作 (略) 理,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3.6.3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喷淋塔废碱液和废活性炭。边角料、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 (略) 置。废活性炭、喷淋塔废碱液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 (略) (略) 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3.6.4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 (略) 、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3.7环评中总量情况
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值为: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2.88t/a、氯*烯:0.864t/a、非*烷总烃:1.92t/a,氯化氢:2.4t/a。
3.8环评审批部门意见主要内容
一、同意“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建设。本表作为该项目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不涉及国土、规划、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要求,你公司应依法办理以上部门相关手续。
三、该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选 (略) 沧县崔尔庄镇程庄子村63号。总投资*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用地面积5400㎡。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
四、施工期采取洒水、避免大风作业等措施减少施工扬尘,施工扬尘满足《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13/2934-2019)表1中扬尘排放限值;施工期土方全部用于工程回填,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人员杂洗水用作施工场地喷洒抑尘;施工厂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按照报告表中工程内容建设并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1、废气: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烯和氯化氢。捏合、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通过布袋 (略) 理后由15m高排气筒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造粒、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烷总烃、氯*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 (略) 理,处理后经15m排气筒排放。有组织氯化氢、氯*烯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限值要求;有组织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本项目采取车间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氯化氢、氯*烯无组织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2、废水: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液定期作 (略) 理,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 (略) 、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4、固废: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喷淋塔废碱液和废活性炭。边角料、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 (略) 置。废活性炭、喷淋塔废碱液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
六、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COD: 0t/a,*: 0t/a:SO2 :0t/a,NOx :0t/a。
七、该项目建成 (略) (略) (略) ,达到环保相关要求后方可正式投产使用。
四、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4.1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表4 项目建设实施情况一览表
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项目名称 | 汽车配件加工项目 | 一致 |
建设单位 | 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 | 一致 |
建设地点 | 沧县崔尔庄镇程庄子村63号 | 一致 |
占地面积 | 5400㎡ | 一致 |
建设内容与平面布置 | 本项目大门 (略) 东侧,厂区西侧自西向东依次为造粒车间、生产车间和仓库,一般工业固废间位于造粒车间北侧,办公室 (略) 南侧,闲置车间 (略) 北侧,危废间位于闲置车间南侧。 | 一致 |
建设规模 | 年产密封胶条9000吨 | 一致 |
工程总投资(万元) | 300 | 一致 |
环保投资(万元) | 6 | 一致 |
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 本项目劳动定员15人,年工作日300天,两班制,8小时工作制。 | 一致 |
4.2主要生产设备及环保设备
表5 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1 | 塑料挤出机 | 90机 | 台 | 15 | 配套储料罐 | 一致 |
2 | 造粒机 | 65机 | 台 | 4 | 一致 | |
3 | 磨粉机 | 66 | 台 | 3 | 一致 | |
4 | 捏合机 | / | 台 | 4 | 一致 | |
5 | 粉料机 | / | 台 | 2 | 一致 |
4.3主要原辅材料情况
表6 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
项目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年用量 | 备注 | 是否与环评一致 |
原辅料 | 1 | 花*料 | t/a | 200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2 | 聚*烯颗粒 | t/a | 400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
3 | 聚*烯颗粒 | t/a | 2000 | 原包料,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
4 | 聚氯*烯颗粒 | t/a | 800 | 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
5 | 钙粉 | t/a | 200 | 颗粒状,外购,袋装 | 一致 | |
能源 | 1 | 水 | m3/a | 230 | 由当 (略) 提供 | 一致 |
2 | 电 | 万kw·h/a | 54 | 由当 (略) 提供 | 一致 |
4.4公用工程
与环评一致。
给水:
项目用水主要为生产用水和生活用水。项目生产用水主要为设备冷却用水和喷淋塔用水。冷却用水循环水量为5m3/d(1500m3/a),循环水池补水量为0.1m3/d(30m3/a)。喷淋塔用水循环水量为3m3/d(900m3/a),补水量为0.05m3/d(15m3/a)。根据河北省《生活与服务业用水定额》(DB13/T5450.1-2021)中规定的用水标准,项目劳动定员15人,用水量20m3/人·年计算,则生活用水量为1m3/d(300m3/a)。
项目总新鲜用水量为1.15m3/d(345m3/a),用水由当 (略) 提供,水质、水量可满足项目用水需要。
排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废碱液作 (略) 理,进入喷淋塔废碱液中水量为0.017t/d(5.115t/a),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产生系数按0.8计,则项目生活废水产生量为0.8m3/d(240m3/a),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项目水平衡图见图。
项目水平衡图
(2)供电
项目用电由当地供电所提供,年用电量为*kW·h。
(3)供热
项目生产过程用热采用电加热,冬季供暖采用电能。
4.5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排污节点
本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节点:与环评一致。
4.6主要污染源及治理措施情况
4.6.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烯和氯化氢。捏合、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通过布袋 (略) 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烷总烃、氯*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略) 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采取车间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有10%未经集气罩收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4.6.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液定期作 (略) 理,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4.6.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 (略) 、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4.6.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喷淋塔废碱液和废活性炭。边角料、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 (略) 置。废活性炭、喷淋塔废碱液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
依照环评结论,项目建设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源治理设施实际已按照环评及最新环保要求完成建设。
4.7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t/a。
4.8环境保护目标
项 (略) 域范围内无自 (略) 、风 (略) 、国家重点保护文物或历史文化保护地,也无社会关注的具有历史、科学、民族、文化意义的保护地。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见表7。
表7 环境保护对象及保护目标一览表
类别 | 坐标(°) | 环境保护目标 | 方位 | 距离(m) | 保护对象 | 保护级别 | |
经度 | 纬度 | ||||||
大气环境 | 116.* | 38.* | 西程庄子村 | 南 | 160 | 居民 |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修改单二级标准;非*烷总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 非*烷总烃限值》(DB13/1577-2012)表1中二级标准 |
五、验收监测执行标准
5.1废气标准
运营期:颗粒物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非*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氯化氢、氯*烯的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厂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厂界非*烷总烃的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氯化氢和氯*烯的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见表8。
表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源 | 污染物名称 | 标准值 | 单位 | 标准来源 | |
工艺废气 | 颗粒物 | 12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 |
3.5 | kg/h | ||||
氯化氢 | 100 | mg/m3 | |||
0.26 | kg/h | ||||
氯*烯 | 36 | mg/m3 | |||
0.77 | kg/h | ||||
/ | 排气筒高度15m | ||||
非*烷总烃 | 8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90% | ||||
厂界无组织 | 颗粒物 | 1.0 |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要求 | |
氯化氢 | 0.2 | mg/m3 | |||
氯*烯 | 0.6 | mg/m3 | |||
非*烷总烃 | 2.0 | 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要求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非*烷总烃 | (略) 1h平均浓度值 | 6 | mg/m3 |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略) 任意一次浓度值 | 20 |
5.2 噪声标准
施工期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见表9。
表9 项目噪声执行标准一览表
类别 | 污染源 | 标准值/限值 | 备注 | 标准来源 |
噪声 | 营运期 | 东、西、南、北厂界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厂界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2类 |
施工期 |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 建筑施工 噪声 |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 |
5.3环境质量标准
5.3.1环境空气质量
根据《2022年河北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和《20 (略) 生态环境状况公报》,20 (略) 环境空气质量见表10。
表10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物 | 年评价指标 | 现状浓度/(μg/m3) | 标准值/ (μg/m3) |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
PM2.5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9 | 35 | 111.43 | 不达标 |
PM10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67 | 70 | 95.71 | 达标 |
S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9 | 60 | 15 | 达标 |
NO2 | 年平均质量浓度 | 30 | 40 | 75 | 达标 |
CO-95per | 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 | 1100 | 4000 | 27.5 | 达标 |
O3-8h-90per | 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 170 | 160 | 106.25 | 不达标 |
根据表3-1可知,PM10、SO2、CO、NO2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PM2.5、O3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2018年修改单(公告2018年第29号)中相关规定,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 663-2013),判定项 (略) 域为环境空气质量 (略) 域。
5.3.2声环境
本项目厂界外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
六、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6.1 检测分析方法及仪器
该项目验收监测的分析方法及仪器见下表11。
表11废气检测分析方法及所用仪器
检测项目 | 分析方法 | 仪器名称及编号 | 检出限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1、YQ101)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 《环境空气 总烃、*烷和非*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4-2017 |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052、YQ053、YQ054、YQ055)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YQ108、YQ109、YQ110、YQ111)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7mg/m3 |
低浓度颗粒物 |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YQ096) 101-1EBS电热鼓风干燥箱(CZKY-YQ028)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COS-03-SJLY温湿度记录仪(CZKY-YQ080) | 1.0mg/m3 |
总悬浮颗粒物 |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1263-2022 | TW-2200C智能24小时/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11、YQ012、YQ013)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105、YQ106、YQ10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22、YQ098) AUW220D电子天平(CZKY-YQ036) HF-5KW恒温恒湿室(CZKY-YQ038) | 7μg/m3 |
氯化氢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27-1999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YQ096) TW2 (略) 烟气采样器(CZKY-YQ015)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 0.9mg/m3 |
TW-2200C智能24小时/TSP综合采样器(CZKY-YQ011、YQ012、YQ013) TW-2200D大气/TSP综合采样器(CZKY-YQ105、YQ106、YQ107) DYM3空盒气压表(CZKY-YQ022、YQ098) 722N可见分光光度计(CZKY-YQ042) | 0.05mg/m3 | ||
氯*烯 |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T 34-1999 | TW-3200D低浓度烟尘(气)测试仪(CZKY-YQ005、YQ096) JZ-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02) GYQ-1真空气体采样箱(CZKY-YQ120) GC-7860气相色谱仪(CZKY-YQ103) | 0.08mg/m3 |
6.2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本次监测采样及样品分析均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实施全程序质量控制。具体质控要求如下:
1、 (略) 于正常。监测期间生产在大于75%额定生产负荷的工况下稳定运行,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基本正常。
2、合理布设监测点位,保证各监测点位布设的科学性和可比性。
3、废气监测
废气监测的质量保证按照 (略) 发布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废气监测仪器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校准。
4、噪声监测
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声级计测量前后均进行校准。
5、监测分析方法采用国家颁布标准(或推荐)分析方法,监测人员经考核并 (略) 上岗证,所有监测仪器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6、监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
七、验收监测结果及评价
7.1生产工况
监测期间,企业正常运行,生产负荷为80%,符合监测工况要求。
7.2废气监测结果
7.2.1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2。
表12有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点位 及采样日期 | 检测项目 | 单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均值 | ||||
造粒、挤出、定型工序DA002进口 2024.11.05 | 标干流量 | m3/h | 2402 | 2378 | 2433 | 2404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3.8 | 13.5 | 12.6 | 13.3 | ||
造粒、挤出、定型工序DA002出口 (15m) 2024.11.05 | 标干流量 | m3/h | 2748 | 2839 | 2796 | 2794 | |
非*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6.94 | 6.81 | 6.99 | 6.91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9 | 0.019 | 0.020 | 0.019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39.6 | |||||
氯化氢 | 排放浓度 | mg/m3 | 3.5 | 3.8 | 3.4 | 3.6 | |
排放速率 | kg/h | 9.62×10-3 | 0.011 | 9.51×10-3 | 9.97×10-3 | ||
氯*烯 | 排放浓度 | mg/m3 | 1.51 | 1.39 | 1.22 | 1.37 | |
排放速率 | kg/h | 4.15×10-3 | 3.95×10-3 | 3.41×10-3 | 3.84×10-3 | ||
造粒、挤出、定型工序DA002进口 2024.11.06 | 标干流量 | m3/h | 2484 | 2430 | 2456 | 2457 | |
非*烷总烃(以碳计)浓度 | mg/m3 | 11.7 | 11.6 | 11.6 | 11.6 | ||
造粒、挤出、定型工序DA002出口 (15m) 2024.11.06 | 标干流量 | m3/h | 2732 | 2783 | 2825 | 2780 | |
非*烷总烃(以碳计) | 排放浓度 | mg/m3 | 6.56 | 6.71 | 4.92 | 6.06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8 | 0.019 | 0.014 | 0.017 | ||
非*烷总烃去除效率 | % | 41.1 | |||||
氯化氢 | 排放浓度 | mg/m3 | 3.8 | 3.5 | 3.4 | 3.6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0 | 9.74×10-3 | 9.60×10-3 | 9.91×10-3 | ||
氯*烯 | 排放浓度 | mg/m3 | 0.74 | 1.06 | 0.88 | 0.89 | |
排放速率 | kg/h | 2.02×10-3 | 2.95×10-3 | 2.49×10-3 | 2.49×10-3 | ||
捏合、粉碎、磨粉工序DA001出口(15m) 2024.11.05~2024.11.06 | 标干流量 | m3/h | 8449 | 8369 | 8501 | 8440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1.9 | 3.5 | 2.8 | 2.7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6 | 0.029 | 0.024 | 0.023 | ||
捏合、粉碎、磨粉工序DA001出口(15m) 2024.11.07 | 标干流量 | m3/h | 8764 | 8674 | 8542 | 8660 | |
低浓度颗粒物 | 排放浓度 | mg/m3 | 1.7 | 2.9 | 3.7 | 2.8 | |
排放速率 | kg/h | 0.015 | 0.025 | 0.032 | 0.024 |
7.2.2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见表13。
表13无组织废气监测结果
检测项目 及采样日期 | 单位 | 点位 | 检测结果 | |||
1 | 2 | 3 | 最大值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11.05~2024.10.06 | μg/m3 | 下风向1# | 403 | 411 | 405 | 411 |
下风向2# | 410 | 407 | 403 | |||
下风向3# | 407 | 409 | 407 | |||
总悬浮颗粒物2024.11.06~2024.11.07 | μg/m3 | 下风向1# | 419 | 412 | 417 | 420 |
下风向2# | 420 | 418 | 420 | |||
下风向3# | 415 | 412 | 417 | |||
氯*烯 2024.11.05~2024.10.06 | mg/m3 | 下风向1# | ND | ND | ND | —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
氯*烯 2024.11.06~2024.11.07 | mg/m3 | 下风向1# | ND | ND | ND | — |
下风向2# | ND | ND | ND | |||
下风向3# | ND | ND | ND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11.05~2024.10.06 | mg/m3 | 下风向1# | 0.69 | 0.67 | 0.61 | 0.85 |
下风向2# | 0.85 | 0.76 | 0.68 | |||
下风向3# | 0.79 | 0.76 | 0.72 | |||
车间门口4# | 1.70 | 1.77 | 1.68 | 1.77 | ||
非*烷总烃 (以碳计) 2024.11.06~2024.11.07 | mg/m3 | 下风向1# | 0.74 | 0.60 | 0.63 | 0.84 |
下风向2# | 0.84 | 0.77 | 0.68 | |||
下风向3# | 0.77 | 0.82 | 0.76 | |||
车间门口4# | 1.59 | 1.64 | 1.65 | 1.65 | ||
氯化氢 2024.11.05~2024.10.06 | mg/m3 | 下风向1# | 0.09 | 0.07 | 0.08 | 0.09 |
下风向2# | 0.08 | 0.09 | 0.08 | |||
下风向3# | 0.09 | 0.08 | 0.08 | |||
氯化氢 2024.11.06~2024.11.07 | mg/m3 | 下风向1# | 0.07 | 0.07 | 0.06 | 0.09 |
下风向2# | 0.08 | 0.07 | 0.06 | |||
下风向3# | 0.09 | 0.08 | 0.09 | |||
注:“ND”表示未检出;“—”表示无此项 |
7.3噪声监测结果
监测点位布设示意图:
噪声监测结果见下表14。
表14噪声检测结果
检测日期 | 检测点位 | 检测结果dB(A) | |
昼间 | 夜间 | ||
2024.11.05~2024.11.06 | 东厂界1# | 57 | 48 |
北厂界2# | 57 | 48 | |
西厂界3# | 59 | 48 | |
南厂界4# | 55 | 45 | |
2024.11.06~2024.11.07 | 东厂界1# | 59 | 42 |
南厂界2# | 53 | 41 | |
西厂界3# | 52 | 42 | |
北厂界4# | 52 | 43 | |
气象条件 | 2024.11.05~2024.11.06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1m/s; 夜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2.5m/s 2024.11.06~2024.11.07 昼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1.7m/s; 夜间:天气无雨(雪),无雷电,风速1.8m/s |
八、环境管理状况及检测计划
8.1 环保机构及制度建设
企业环保工作直接由厂长负责。建设合理规范的环保制度,安排员工定期检查和维护环保设施,并保证环保设备的正常使用;积极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8.2 环境检测能力
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运行期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不设环境检测机构,需要进行的环境监测任务可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进行。
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见表15。
表1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一览表
内容 要素 | 排放口(编号、 名称)/污染源 | 污染物项目 | 环境保护措施 | 执行标准 | |
大气环境 | 排气筒(DA001)/捏合工序 | 颗粒物 | 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5m排气筒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20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3.5kg/h 排气筒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 |
排气筒(DA002)/造粒、挤出、定型工序 | 非*烷总烃 | 集气罩+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15m排气筒 | 非*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浓度:80mg/m3;最低去除效率:90%;排气筒15m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要求 | |
氯*烯 | 氯*烯最高允许排放浓度:36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77 kg/h; 排气筒15m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限值要求 | |||
氯化氢 | 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排气筒15m | ||||
无组织 | 颗粒物 | 车间内无组织 | 1.0 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非*烷总烃 | 车间内无组织 | 2.0mg/m3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标准限值要求 | ||
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 (略) 1h平均浓度值≤6mg/m3 |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 |||
(略) 任意一次浓度值 | |||||
氯*烯 | 车间内无组织 | 0.6mg/m3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
氯化氢 | 车间内无组织 | 0.2mg/m3 | |||
地表水环境 | 设备冷却水 | SS | 循环使用 | 定期补充,不外排 | |
喷淋塔用水 | pH、SS、COD | 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废碱液定期作为危废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 | 不外排 | ||
生活污水 | COD SS | 排入化粪池,定期清掏作为农肥 | 不外排 | ||
声环境 | 厂界 | 等效A声级 | 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 |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
电磁辐射 | / | / | / | / | / |
固体废物 | 切割工序 | 边角料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相关要求 | |
检验工序 | 不合格品 | ||||
捏合工序 | 废包装袋 | 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后外售综合利用 | |||
布袋除尘器 | 除尘灰 | 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 |||
活性炭装置 | 废活性炭 | 危废间暂存,委托具有危 (略) 理资质单位定 (略) 置 |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相应要求 | ||
喷淋塔 | 喷淋塔废碱液 | ||||
职工生活 | 生活垃圾 | 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理 |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要求 |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 ①重 (略) :危废间采用重点防渗。危废间底部铺设300mm粘土层(保护层、辅助防渗层)压实平整,粘土层上铺设HDPE-GCL复合防渗系统(2mm厚的高密度聚*烯膜、300g/m2土工织物膨润土垫),上部外加耐腐蚀混凝土15cm(保护层)等防渗,渗透系数≤10-10cm/s。 ②一 (略) :车间、仓库、一般工业固废间、化粪池、喷淋塔采用一般防渗,设置等效黏土防渗层 Mb≥1.5m, K≤1×10-7cm/s(或参照 GB* 执行)。 ③简 (略) : (略) 域采用一般地面硬化,达到简单防渗要求。 | ||||
生态保护措施 | 无 | ||||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 ①风险物质在收集、暂存、转移等过程中严格按照物料贮存、转移制度等规定执行。 ②企业应配备防护物资 (略) 置工具。危废间地面进行符合要求的防渗并定期巡护。 ③ (略) 已经采取硬 (略) 理,风险物质暂存量较小,在相关人员及时采 (略) 置措施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后对地下水及周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 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并备案,按规定进行修订。 | ||||
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 无 |
十、结论与建议
10.1 环评结论
10.1.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颗粒物、非*烷总烃、氯*烯和氯化氢。捏合、粉碎、磨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分别收集后通过布袋 (略) 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造粒、挤出、定型工序产生的的非*烷总烃、氯*烯、氯化氢,采用集气罩收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入1套“喷淋塔+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略) 理,处理后经1根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采取车间密闭,加强管理,规范操作等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有10%未经集气罩收集,未被收集的颗粒物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10.1.2废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液定期作 (略) 理,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10.1.3噪声
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生产设备及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采 (略) 、厂房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
综上所述,以上噪声均得 (略) 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4固废
项目固体废物主要为边角料、不合格产品、除尘灰、废包装袋、生活垃圾、喷淋塔废碱液和废活性炭。边角料、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经粉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暂存一般工业固废间,统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送环卫部门指 (略) 置。废活性炭、喷淋塔废碱液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
综上所述,以上固废均得 (略) (略) 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10.1.5总量控制
由于污染物排放总量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COD:0t/a、氨氮:0t/a、SO2:0t/a 、NOx:0 t/a。
10.1.6本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及建设的可行性结论
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从环保角度考虑,厂址选择合理。运营过程中,在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对 (略) 域的环境质量影响甚微,从环境保护角度而言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10.2 验收结论
项目造粒、挤出、定型工序DA002出口废气中,氯*烯最大排放浓度为1.5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4.15×10-3kg/h,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3.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11kg/h,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氯化氢浓度≤100mg/m3、排放速率≤0.26kg/h,氯*烯浓度≤36mg/m3、排放速率≤0.77kg/h);非*烷总烃(以碳计)最大小时均值排放浓度为6.91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标准要求(非*烷总烃浓度≤60mg/m3);非*烷总烃最低去除效率为39.6%,不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烷总烃去除效率≥90%),因非*烷总烃去除效率不达标,加测车间有机废气浓度。
捏合、粉碎、磨粉工序DA001出口废气中,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3.7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32kg/h,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其他颗粒物二级标准(颗粒物浓度≤120mg/m3、排放速率≤3.5kg/h)。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为420μg/m3(换算后为0.420mg/m3),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为0.09mg/m3,氯*烯未检出,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浓度≤1.0mg/m3,氯化氢浓度≤0.20mg/m3,氯*烯浓度≤0.60mg/m3);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0.85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2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浓度≤2.0mg/m3)。
车间无组织废气中,非*烷总烃(以碳计)最高排放浓度为1.77mg/m3,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烷总烃≤4.0mg/m3),同时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2019)表A. (略) 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房外 (略) 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房外 (略) 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经检测,该项目厂界昼间噪声最大值为59dB(A),夜间噪声最大值为48(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0dB(A)、夜间≤50dB(A))。
项目环评建议总量控制指标:COD:0t/a,NH3-N:0t/a,SO2:0t/a,NOX:0t/a,颗粒物:2.88t/a,氯*烯:0.864t/a,非*烷总烃:1.92t/a,氯化氢:2.4t/a。
经检测,项目污染物物排放量为:非*烷总烃:0.111t/a,颗粒物:0.146t/a,氯化氢:0.062t/a,氯*烯:0.019t/a,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塔用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不外排,喷淋废液定期作 (略) 理,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资 (略) 理;生活废水主要为职工盥洗废水,生活废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定期清掏做农肥,不外排。
10.3 建议
沧县裕沣汽车零部件厂汽车配件加工项目执行了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保设施正常运转,建议通过环保竣工项目验收。
(略) 址: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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