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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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名称 | 建设地点 | 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名称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起止日期 |
年产8000万米塑料膨胀密封条项目 | 莱法特 (略) | (略) 武清区武清开发区福源道77号 | 天津 (略) | 租赁厂房、购置设备,建成后可实现年生产塑料膨胀胶条8000万米。 | (1)废气: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1#、2#PVC挤出线产生的废气(TRVOC、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臭气浓度);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用于处理3#PVC挤出线产生的废气(TRVOC、非*烷总烃、氯化氢、氯*烯、臭气浓度);“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用于处理PE挤出线产生的废气(TRVOC、非*烷总烃、臭气浓度);1#袋式除尘器,用于处理混料工序产生颗粒物;2#袋式除尘器,用于处理配料、切割工序产生颗粒物。本项目均为密闭间收集。根据分析可知,本项目运营期本项目排气筒P1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排气筒P2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塑料制品制造-热熔、注塑工艺”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P3排放的TRVOC、非*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1-塑料制品制造-热熔、注塑工艺”标准限值要求氯化氢、氯*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059-2018)表1恶臭污染物、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限值。排气筒P4排放的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碳黑尘、染料尘排放限值。厂房外1m的监控点处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可以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20)表2中非*烷总烃“1h平均浓度值”和“任意一次浓度值”标准要求。 (2)废水:本项目运营期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及冷却塔排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静置沉淀后与冷却塔排水混合后通过厂房污水排口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排入华电水务(天津)有限公司武清开发区三期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根据分析可知,pH、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等污染物的排放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18)表2三级标准,对周围水环境产生的影响较小。 (3)噪声:主要生产设备布置在生产车间内,利用墙体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在底部设置减振垫。环保设备风机选用低噪风机,设置减振垫,风机与管道采用软连接、设置隔间+隔音岩棉。冷却水塔采用墙体隔声,设置软连接+隔间+隔音岩棉。经预测分析,项目厂界噪声值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要求,预计不会对外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4)固废:一般固体废物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存放,定期交由物资部门回收;危险废物于危废暂存间存放,定期交由资质单位清运处理;生活垃圾由城管委定期清运。综上,本项目固废得到有效治理,实现零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 | 无 | 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7日 |
公示期限内,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提出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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