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来的《 (略) 焦化三期焦炉煤气脱硫副产物利用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改建项目(代码:2207-*-07-02-*)。已在广西壮 (略) 备案。根据《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总体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符合防城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 (略) 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 (略) 厂区焦化一区东面、活性焦项目北面,区域中心地理位置为东经108.*,北纬21.*。项目占地面积9700平方米,主要建设1条利用焦化煤气脱硫副产物制浓硫酸的生产线,并配套建设附属工程,可年处理脱硫废液2.*吨(或粗盐约1.*吨),年产98%硫酸约2.*吨。项目总投资为*元,其中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3.87%。
项目已于2023年6月15日获得《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 (略) 焦化三期焦炉煤气脱硫副产物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政交通环保〔2023〕89号), (略) 焦化三期焦炉煤气脱硫副产物利用项目生产线发生变化,主要变更内容为:一、软水原依托活性焦项目软水站供给,现改为自行制备软水,增设5m3/h软水制备系统;二、原使用的20%氨水依托活性焦项目的50m3氨水罐储存,现不再使用氨水,改用50%液碱进行中和洗涤废水,并增设30m3液碱罐;三、洗涤废水原方案是返回焦化工程煤气净化硫铵工段用于硫铵饱和,经结晶、离心、干燥后得到硫酸铵入库,现采用液碱中和后经管道送往现有高炉冲渣水系统冲渣;四、制酸尾气原依托活性焦二期的炭化活化尾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采用SCR脱硝+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后由45m高排气筒排放,现改为自行处理,新增一套废气处理设施及排气筒,采用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3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此次变动属于建设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
1、制酸洗涤废水(废稀硫酸)先进入稀硫酸缓存罐暂存,再排入中和池,采用液碱中和处理后,通过管道送往现有高炉冲渣。
2、循环水系统排水、软水制备废水及初期雨水汇入3#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厂区其他用水单元,不外排。
3、初期雨水依托南面活性焦厂区原洗车槽沉淀池进行收集中转,后通过水泵及输送管道直接送往现有3#废水处理站处理。
4、化验室废水和生活废水经综合楼三级化粪池处理排入厂区现有80m3/h生活污水处理站后处理,回用于厂区其他用水单元,不外排。
5.仓库渗滤液随临时仓库的导流沟汇入收集池,经输送泵送至溶盐工序进行预处理、配料,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制酸尾气采用小苏打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后,经一根35m高排气筒排放。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风机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南面、西面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厂界3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东面、北面厂界昼间、夜间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表1工业企业厂界4类声环境功能区排放限值。
(五)做好固体废物处置和综合利用。尾气治理产生的脱硫废物委托广西源盛 (略) 综合利用;项目软水站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树脂,送废旧回收站进行回收利用;炉灰渣定期清理返回现有焦化煤场进行配煤炼焦;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原料滤渣返回焦化厂煤场配煤炼焦,废滤布和废催化剂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地下水保护措施。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关于 (略) 焦化三期焦炉煤气脱硫副产物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略) 政交通环保〔2023〕89号)即日起作废。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2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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