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丹寨县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金湖社区二小区
被投诉人一:贵州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略) 农 (略) 场11栋3楼
被投诉人二: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金泉街道金钟开发区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1、依法审核丹 (略) 的投标资格及投标行为的有效性;2、如调查事实确定,请求依法撤销中标并就投诉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
投诉事项1: (略) 在2023年7月12日参与雷山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 (略) 同时投标, (略) 中标,被查明后被雷山县财政局废标。此行为理应涉嫌围标串标处罚,不能参与招投标项目投标。
投诉事项2: (略) 2024年4月7日参加“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政府采购项目中标后,我方提出质疑中标方丹 (略) 的仓储、冷冻冷藏能力是否满足招标文件高分要求。经教育局现场查证,丹 (略) 向 (略) 承租的仓储库房场地租赁合同涉嫌造假,原因是丹寨县金建 (略) 租给 (略) 的合同文件中:“第八条 合同终止情形8.1*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终止合同收回商铺,造成*方损失,由*方负责赔偿:承租人擅自改变承租商铺用途,将商铺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或者与他人调剂交换使用,*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剩余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还及第三方须无条件退还商铺;承租人利用承租商铺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擅自拆改承租商铺结构及损坏承租商铺的;未按时交纳租金、电费、水费,经*方限期交纳仍拒不交者;*方严重违反相关纪律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听规劝者;”丹 (略) 未提供 (略) 的转住许可及证明,因此丹 (略) 与 (略) 合同的场地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丹 (略) 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丹 (略) 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经调查,雷山县财政局于2023年9月12日发布《雷山县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11月29日发布《关于撤销的决定》,又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雷山县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略) 参与的雷山县2023-2026学年度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食材统配项目采购活动与本项目无关,且雷山县财政局的处理决定中并未禁止丹 (略) 参加采购活动,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
该项投诉的证明材料中的《租赁合同》,该文件作为丹 (略) 的投标文件,属于保密资料,但投诉人取得了该文件,故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本机关书面要求投诉人证明其证据来源合法,但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之规定,驳回该项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
该项投诉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未提及,即在投诉前未经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此项投诉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进行了调查,发现了问题,中标商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略) 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 (略) 、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省普格县发改经信局认定,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荣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局认定,四川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贵州佳穗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 (略)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认定,大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认定,贵阳南明老 (略) 不属于中小型企业,故中标商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
(二)该项目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