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贵州省华恒 (略) (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扬武镇金钟开发区长兴大道北段
被投诉人一:贵州 (略) (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 (略) 农 (略) 场11栋3楼
被投诉人二:丹寨县教育和科技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龙泉大道中段
相关供应商: (略)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金泉街道金钟开发区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配送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4月9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中标并就投诉项目重新进行招投标。
投诉事项: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而投诉人贵州省华恒 (略) 提交的《投诉书》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均未签字或盖章,不符合该项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之规定,驳回投诉。
针对投诉事项,我局进行了调查,发现了问题,中标商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略) 南沙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 (略) 、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省普格县发改经信局认定,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四川荣县科技和经济信息局认定,四川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 (略) 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贵州佳穗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 (略) 工业信息和科技局认定,大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云南省大理经济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 (略) 属于中小型企业;经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经济发展局认定,贵阳南明老 (略) 不属于中小型企业,故中标商 (略) 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四、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
(二)该项目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程序重新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