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于2023-08-08裁定受理四川 (略) 重整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管理人为规范四川 (略) 重整期间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保障重整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略)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重整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四川 (略) 印章的管理适用本制度。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印章是指<债务人四川 (略) 名称>在进入重整程序前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四川 (略) 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二条 重整期间管理人印章和四川 (略) 印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管理人印章或四川 (略) 印章。
第三条 重整期间需要使用四川 (略) 印章、管理人印章的,必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签字批准,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
1、使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及《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经办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楚、明确;
2、《印章使用审批单》需经有审批权的人员逐级审批同意;
3、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并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一份;
4、文件加盖印章后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盖章之前必须收回原盖章文件。
第四条 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本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并如实做好记录。印章使用记录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综合协调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各类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地点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批准,由二人监印,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 遇有急件需要用印而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在场的,印章保管人应先通过电话请示,在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口头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七条 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得 (略) 加盖印章。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使用印章者,管理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 (略) 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函等一切空白纸上盖章。
第十条 本制度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3年9月15日起执行。
附:1、印章使用审批单;
2、印章使用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