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7月14日-2023年7月2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417-*
通讯地址: (略) 区澄湖西路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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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营口银邦报废 (略) 年回收拆解10000辆报废汽车项目 | 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滨海路南32号 | 营口银邦报废 (略) | (略) (略) | 一、该项目位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滨海路南32号,总投资3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44万元,租赁营口鸿锐 (略) 厂区,总占地面积约16675m2,总建筑面积5270m2,新建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固废暂存间、污水处理站等。建成后年报废汽车拆解能力1万辆。 |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小车、大车和电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液挥发废气为非*烷总烃,分别配置1套集气罩收集,经过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小车、大车和电车切割和剪切过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分别配置1套集气罩收集,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1);危险废物暂存间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烷总烃计,通过负压收集后,经1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建企业排放浓度限值;氨排放速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二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