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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受 (略) 的委托,依据安财购 * F *** 采购计划,对防贫 (略) 竞争性磋商,经采购人确认,现对 * 日发布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就有关事项变更如下:
变更事项:(原)磋商公告及磋商文件采购内容
品目 | 项目名称 | 数量/ 单位 | 单价(元) | 主要服务内容及要求 | ||||
* | 防贫保险项目(国内服务) | 3.3万人 | * . * | 为防止全县“非贫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因病、因灾、因生产资料损失及因素致贫或返贫的情况,为3.3万人购买“防贫保”保险标准为 * 元/人。 1、防贫保险对象 按农村人口 * %左右的比例框定防贫保险人数。 防贫保险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原则上按照防贫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国家贫困线1.5倍( * 年脱贫标准为 * 元/年,1.5倍即 * .5元; * 年脱贫标准为 * 元/年,1.5倍即 * 元) (略) 框定。 防贫保险 (略) 于贫困边缘的农村低收入户(简称为“非高标准脱贫户”);两类临贫易贫的重点人群。 2、收费标准
3、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对于非贫困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即“两非户”)由于因病、因学、因灾(含意外事故)、因赔偿责任、因生产资料损失 * 大因素致贫或返贫的人员,提供每人最高 * 万元的防贫保障金额,防贫保险金发放如下: 1.因病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属于非高标准脱贫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 * %比例方法防贫保险金。 属于非贫低收入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2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2万元(含)至4万元,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4万元以上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自付医疗 (略)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2.因灾(含意外事故)防贫保险金发放 2.1自然灾害。以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 (略) 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2.2意外事故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以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 (略) 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 * 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 * 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3.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发放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非主观意愿损失, (略) 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 (略) 防贫保险金发放,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 (略) 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4.因学防贫保险金发放。 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注册正式学箱的“非贫低收入户”子女在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以及“非高标准脱贫户”子女 (略) 和省外普通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包括顶岗实习)期间,包括义务教育之外、高等教育以下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以年支付学费、住宿费、教科书费0.5万元为监测线,对经核实可能致贫或返贫的,相 (略) 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5.因个人主要责任无法对第 * 方赔偿防贫保险金发放。 非主观意愿造成第 * 方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后,因赔偿责任导致返贫 (略) 保险金发放,以0.5万元为监测线,相 (略) 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6.其他事项 保险期满后,保险人在扣除赔款及 * %运营费用后如发生资金结余的,则将结余资金转为下 * 年度保险费;如赔款加运营费用超出本年保费,将按照超出金额的 * %调增次年保险费。 | ||||
预算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 佰 * * * 万 * 仟元整 (¥ *** . * ) |
现变更为:
品目 | 项目名称 | 数量/ 单位 | 单价(元) | 主要服务内容及要求 | ||||
* | 防贫保险项目(国内服务) | 3.3万人 | * . * | 为防止全县“非贫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因病、因灾、因生产资料损失及因素致贫或返贫的情况,为3.3万人购买“防贫保”保险标准为 * 元/人。 1、防贫保险对象 按农村人口 * %左右的比例框定防贫保险人数。 防贫保险对象不事前确定,不事先识别,原则上按照防贫对象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国家贫困线1.5倍( * 年脱贫标准为 * 元/年,1.5倍即 * .5元; * 年脱贫标准为 * 元/年,1.5倍即 * 元) (略) 框定。 防贫保险 (略) 于贫困边缘的农村低收入户(简称为“非高标准脱贫户”);两类临贫易贫的重点人群。 2、收费标准
3、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对于非贫困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即“两非户”)由于因病、因灾、因生产资料损失及因素致贫或返贫的情况, * 大因素致贫或返贫的人员,提供每人最高 * 万元的防贫保障金额,防贫保险金发放如下: 1.因病防贫保险金发放标准 属于非高标准脱贫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0.5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0.5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以上的。按照 * %比例方法防贫保险金。 属于非贫低收入户的,按照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设置预警线,纳入监测范围,经查勘认定符合条件的,自付费用扣除2万元起付线,剩余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2万元(含)至4万元,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4万元以上的,按照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自付医疗 (略) 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商业补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众筹等各类补偿后需个人支付的费用。 因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 2.因灾(含意外事故)防贫保险金发放 2.1自然灾害。以1万元为预警线,家庭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扣除1万元起付线, (略) 分在1万元以下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1万元(含)至3万元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3万元及以上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每户最高不超过3万元。 2.2意外事故类。无法找到责任人或即使找到责任人但经司法等程序未得到相应赔偿或以得到赔偿但需要长期医治等,可 (略) 于贫困线以下的家庭,分以下两种情况发放防贫保险金: * 是因财产损失过重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自然灾害类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 * 是因医疗花费过高可能返贫或致贫的,参照因病防贫保险金标准发放,但交通类意外事故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每人不超过5万元。 因意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按每人3万元的标准发放防贫保险金,导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每人最高1万元发放防贫保险金。 3.因生产资料损失防贫保险金发放 生产资料直接影响生产力,因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运输设备、原材料)非主观意愿损失, (略) 正常生产或劳动经营导致返贫 (略) 防贫保险金发放,以供购买相应生产资料用于恢复生产。以1万元为监测线,相 (略) 分在0.3万元以内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3万元(含)至0.5万元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0.5万元及以上的,按 * %比例发放防贫保险金。 4.其他事项 保险期满后,保险人在扣除赔款及 * %运营费用后如发生资金结余的,则将结余资金转为下 * 年度保险费;如赔款加运营费用超出本年保费,将按照超出金额的 * %调增次年保险费。 | ||||
预算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 佰 * * * 万 * 仟元整 (¥ *** . * ) |
此变更公告为《磋商文件》 (略) 分, (略) (略) ,以本公告为准。
联系方法:
(1)采购人: (略)
联系人:魏女士
电话: ***
地址: (略) 欣山镇 (略) 路 * 号
(2) (略) (略)
地址: (略) 东江源大道 * 号
电话: ***
联系人:谢女士
邮箱: * * .com
网址:http:/ *** align="right" >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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