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0 文章来源: (略) 生态环境厅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拟对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高品质饮用水水厂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 现将拟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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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略) 美兰区美贤路9号 (略) 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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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安国际教育创新试验区高品质饮用水水厂工程 | |
陵水黎族自 (略) " | |
(略) 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黎安镇、三才镇 | |
海南 (略) | |
新建输水管,新建1座净水厂,新建一座高品质饮用水处理站,新建普通净水厂配水管,新建高品质饮用水厂配水管,新建控制中心 | |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规划。在采取相应各项环保防治措施后,运营期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影响可达到排放标准或相应环保要求,对周围环境污染影响较小。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环保管理规定,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所提出的环保措施和建议,确保环保处理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总体而言,该项目的建设在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 |
本项目建设符合 (略) 的产业政策,与《 (略)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相符。 | |
(1)取水头部、黎安水厂、高品质饮用水处理站地块用地均已取得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均为建设用地; (2)不涉及生态红线保护区,管道工程涉及Ⅱ级保护林地、Ⅳ级保护林地、公路用地、铁路用地、一般耕地、园地部分管道敷设完毕后全部进行恢复,不进行用地性质改变; (3)项目在陵水河水量允许的开采量的情况下开采饮用水,不会对周边生态造成破坏,从项目厂区地形、地貌、环境来看,本项目选线方案区域没有国家保护植物和濒危植物分布。 (4)项目永久工程占地不在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 (略) 级风景名胜区范围之内,不占用基本农田,不存在较敏感及工程复杂的地段。 (5)由工程分析和污染物排放影响预测可知,工程建成营运后,对污染物采取措施,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轻微。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可行。 | |
不断改进设计,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清洁生产的实质就是在生产过程中坚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综合利用原材料和能耗,最大限度的把原料转化为产品,减少所有废弃物的数量和毒性,从而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建设项目主要从先进的生产加工设备实现清洁生产。建设项目在设备方面本着以下原则进行选型: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生产可靠、结构简单、便于操作与维修的设备;设备选型立足于国产化,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关键设备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设备适用、寿命长、节约总投资;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 综上所述,项目设备较为先进、节能减排措施合理可行,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 |
(1)施工期:施工期废气(扬尘、汽车尾气),通过有关措施,则对大气环境影响不大;施工期施工废水回流降尘,生活废水经过化粪池处理后环卫部门定期抽运; 施工期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后施工场界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2)营运期:黎安水厂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达标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废水排放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标准,高品质饮用水处理站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中的三级标准和黎安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项目食堂油烟经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可达到《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613-2023)中表1的排放限值要求。水厂、取水泵站采取隔音、减振等措施后项目厂界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
(1)管道工程完工后生态植被及时恢复;(2)每天引水量最大量不超过5.5万m3/d;(3)加强陵水河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和达标考核体系建设;(4)定期开展陵水河水功能区域定期监测工作,开展现状不达标水功能区入河污染源排污治理;(5)强化工程建设区域周边村庄点源污染治理;(6)防止灌溉回归水对环境水体造成污染。 | |
营运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2018年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项目取水泵站、黎安水厂、高品质饮用水处理站及位于镇区的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项目管线位于黎安大道两侧50m内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4a类标准,其他位于农村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1类标准;陵水河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的Ⅲ类标准及表2标准;黎安水厂营运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一体化污水处理站达标处理后回用于厂区绿化,废水排放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标准,高品质饮用水处理站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998年1月1日后建设的单位)中的三级标准和黎安污水处理厂入网标准。 | |
本项目主要的风险为次氯酸钠泄露的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严格落实相关风险防范措施后,可使本项目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接受范围内。 | |
项目公示期间,无公众反馈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