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略) 关于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4#住宅楼2单元101室住宅的拍卖公告
中 (略) 将于2025年1月18日10时至2025年1月19日10时(延时的除外) (略) (略) 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4#住宅楼2单元101室住宅
评估总价:#元(具体情况见调查情况表和评估报告)
起拍价:#元;保证金:#元;加价幅度:2000元
产权人 | 产权证号 | 房屋坐落 | 结构 | 总层数 | 所在层 | 建造年代 | 房屋用途 | 建筑面积 (㎡) | 单价 (元/㎡) | 市场价格 (元) |
宁夏永 (略) | 宁(2023)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4#住宅楼2单元101 | 钢混 | 6 | 1 | 2023 | 住宅 | 128.80 | 3471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6#住宅楼1单元201 | 钢混 | 6 | 2 | 2024 | 住宅 | 145.11 | 3332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7#住宅楼1单元201 | 钢混 | 6 | 2 | 2024 | 住宅 | 145.11 | 3332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7#住宅楼2单元202 | 钢混 | 6 | 2 | 2024 | 住宅 | 145.11 | 3332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8#住宅楼1单元201 | 钢混 | 6 | 2 | 2024 | 住宅 | 145.11 | 3332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8#住宅楼2单元101 | 钢混 | 6 | 1 | 2024 | 住宅 | 128.80 | 3471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8#住宅楼2单元302 | 钢混 | 6 | 3 | 2024 | 住宅 | 145.11 | 3367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9#住宅楼1单元101 | 钢混 | 6 | 1 | 2024 | 住宅 | 145.11 | 3506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9#住宅楼1单元202 | 钢混 | 6 | 2 | 2024 | 住宅 | 128.80 | 3297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9#住宅楼1单元301 | 钢混 | 6 | 3 | 2024 | 住宅 | 145.11 | 3367 | # | |
宁(2024)中宁县不动产权第N#号 | 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9#住宅楼2单元101 | 钢混 | 6 | 1 | 2024 | 住宅 | 128.80 | 3471 | # | |
合计 | 1530.97 | # |
使用估价报告、估价结果有关的特别提示:
1、本估价报告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2024年11月4日----2025年11月3日 。
2、本报告估价结果在满足全部假设与限制条件下成立,报告使用人使用本报告时,如市场状况或估价对象权利状况、实物状况发生变化,足以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时,应重新委托评估。
3、本估价结果中未考虑交易过户时应缴纳的税费及产权人使用过程中所欠的物业费用、暖气费用、水电费用等,特提请估价委托人注意!
4、由于估价对象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本次评估权属状况依据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总证》《房地产权详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竣工】》为准,并假设估价对象已通过环保#2768、消防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能够满足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要求,并以此为估价前提及假设限制条件。
5、现场勘查时,中宁县大战场镇上和府9#住宅楼2单元101房堆放建筑材料;本次评估范围不包括室内堆放建筑材料。提请估价委托人、估价报告使用人、竞买人关注室内堆放建筑材料对房地产后期执行的影响。
6、欲知详情,请阅读本估价报告全文。
注:该标的现空置。 本次挂拍照片仅为部分照片,图片仅供参考,标的基本情况请竞买人以实地看样咨询为准,未看样咨询标的物详情的,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提醒,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标的所在地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 (略) 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买受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 (略) 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 (略) 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4年12月19日9时起至2025年1月17日17时止接受咨询(法定节假日除外)。本院已委托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
(略) 咨询电话:李女士 # #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拍卖,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注:一人或一人以上报名,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才举行的, (略) 调查情况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作了客观、详细的说明。拍卖人对标的拍卖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的实物现状确认,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拍卖人对本次拍卖标的物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本拍卖须知中已告知的瑕疵)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标的物过户时所产生的税、费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过户时卖方税费买受人先行垫付,后从拍卖价款里面退还)。拍卖程序结束前,标的欠缴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费、水、电、暖、气)等全部由原产权人承担。
八、与本财产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5年1月17 (略) 联系。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拍卖余款须在拍卖成交后10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 (略) ;开户行:中国 (略) 中宁县支行;账号:#2768)。
重点提示: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余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从新拍卖。买受人悔拍的,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买受人悔拍,法院将组织进行重新拍卖,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不能补足差价的,原买受人应于补交,拒 (略) 将强制执行。
十、对 (略) 拍中恶意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买受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并视情节轻重对买受人进行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买受人谨慎参拍。
十一、 (略) (略) 对此拍品进 (略) ,本院已委托 (略) 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及组织看样等工作,并出具了授权委托手续,本次拍卖期间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二、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中 (略) 所有。
特别提醒: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 (略) 发布的《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规则、交款方式、法律责任。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 (略) 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淘宝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略) (略) 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咨询电话
拍卖咨询: (略)
咨询电话:李女士# #
主办法官:王法官
法院监督电话:0955-#
联系地址:中 (略)
24小时线上预约看样,请搜索微信小程序“ (略) ”登记即可!
中 (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