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略) :
你公司《关于〈新疆 (略) 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 (略) 废物焚烧处置项目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奎东特色产业园区新疆 (略) 现有厂区内,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5°09′59.57″,北纬44°21′11.72″。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为厂区现有工程TDI、MDI项目的配套工程,主要焚烧TDI、MDI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总处理能力58吨/天。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1.主体工程包括废物焚烧车间。2.储运工程包括危废暂存罐、暂存间等。3.公辅工程包括办公设施、供水、供热、供电设施等。4.环保工程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治理工程和环境风险防范工程。本项目的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暖系统、化验室、办公设施等公用工程和事故池、消防水池废水处理设施以及危废暂存间均依托 TDI项目。本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30万元,占总投资的25.2%。
二、根据新疆化 (略) (略) 编制的《新疆 (略) 废物焚烧处置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22〕14号)、自治区排污权交易储备中心关于《报告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审查意见(新环排权审〔2022〕10号),本项目符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同意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该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你公司应增强守法意识,杜绝类似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在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焚烧炉焚烧废气采用“SNCR 脱硝+急冷塔+活性炭吸附+干法脱酸+布袋除尘+湿法脱酸+活性焦吸附”处理,通过 50 米高排气筒排放;预处理(卸料、破碎、料斗混合)和危废暂存库废气,经车间内负压收集后,送入焚烧炉内焚烧,与焚烧烟气一并由烟气处理系统处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二噁英类排放须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表 3 规定的排放限值,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标准要求。
强化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VOCs排放须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表 7 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硫化氢、氨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 1 厂界标准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湿法脱酸废水和车间冲洗废水,排入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进一步处理。厂区污水处理站采用“预处理+A/O+高效曝气生物滤池 (HBAF)”,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奎屯东郊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强化厂区分区防渗措施。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进行防渗设计、施工、验收;采取分区防渗,强化括碱液间、固态焦油储存间、炉渣储存间、飞灰储存间、碱液循环水池柴油罐区、氨水罐区、废液区等重点污染防治区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事故发生,避免污染地下水;定期对厂区下游区域地下水和厂区周围土壤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四)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最终须交由具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要求。一般工业固废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管理。
(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完善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评估和备案等工作,并加强演练。加强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加大环境风险排查力度,发现环境污染隐患及时处理。
(七)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并将环境监理情况纳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中进行考核;稳定达产运行后,应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八)工程建成后3至5年内,须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重点关注项目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根据后评价结果,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环保措施。
四、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工程运行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取得(变更)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并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奎屯-独山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