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通知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6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 (略) 燕子前路46号的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更正登记,但当事人逾期未到我局办理。为此,我局依法调整燕子前路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蔡秉航7户门面土地分摊面积并对不动产登记簿相关内容予以更正,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2023年9月25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职权予以更正登记。
一、更正原因
2005年1 月30 日,蔡秉航(已过世) (略) 北 (略) 调解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取得 (略) 燕子前路46号一栋两层商业门面及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至今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该房建筑面积114. 22平方米, (略) (略) 建设。
2010年8月31日, (略) 破产改制处置土地房屋资产,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6户通过拍卖方式取得1683平方米商业用房以及房屋所占宗地668. 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为138. 971万元。2010年10月22日, (略) 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用途为商业用地,后续办理了土地登记。
蔡秉航的门面与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6户的门面共处同一宗地。 (略) (略) 清算组在破产改制拍卖处置土地房屋资产以及后续土地登记时将蔡秉航门面遗漏,导致该宗地668.5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全部登记在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6户名下,而蔡秉航的门面无可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
现蔡秉航的继承人蔡庆林向我局申请更正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6户房屋分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依法为其办理其所继承房屋的不动产登记。
二、更正内容
对该不动产668.52平方米土地由原6户分摊土地予以更正调整,按照现7户权利人各房屋建筑面积所占份额按比例重新计算土地分摊面积(见附件1),并在此基础上处理好土地出让金问题,即由蔡秉航继承人补缴其应承担的土地出让金部分87016.52元,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即为需退还给朱红、朱文娟、曹文山、包晨亮、范睿、章锡琴6户多承担的土地出让金部分(见附件2)。
三、公告方式
1.网上公示:http://**
2.现场公示:项目所在地
四、公告意见的反馈方式
1.通过网上实名留言栏留言:http://**(注:请留联系方式);
2.信件可寄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 (略) 青年大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邮编*,请在信封上注明“调整燕子前路朱红等七户门面土地分摊面积并办理更正登记事项公示意见”字样。
五、咨询电话
0735-*(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
附件:(本文图片未经授权,禁止修改使用。)
1.朱红、包晨亮等6人门面土地分摊明细表(调整前);朱红、包晨亮等7人门面土地分摊明细表(调整后)
2.朱红、包晨亮等6人门面应退金额分摊明细表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