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街道办、各部门(分局)、相关企业:
现将《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雅安经济技 (略) 规划建设和 (略) 雅安经济技 (略) (略)
雅安经济技 (略) 社会事务和 (略) 雅安经济技 (略) 党群工作部
雅安经济技 (略) 政务服务中心 (略) (略) 经 (略) 分局
雅安经济技 (略) 消防救援大队筹备组
2024年11月1日
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省委省政府 (略) 委市政府具体安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 (略) 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措施。
一、容缺办理相关规划和建设许可手续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签订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纳合同并缴纳不低于50%土地出让价款的建设用地,办理相关许可后可按规划条件分期开发。开发企业凭《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及已缴纳不低于50%的土地出让价款票据可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期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住宅、住宅兼商业、商业兼住宅等)可按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责任单位: (略) (略)
三、优化预售资金监管
优化预售资金提取节点和流程,对信用良好房企合理下调监管额度。具体 (略) 住房 (略) 牵头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四、 (略) 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节点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申办施工许可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一年内缴清。
责任单位: (略) (略)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一视同仁满足不同所有制房企融资需求,持续加大房地产融资“白名单”项目推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加大贷款支持力度,保障项目有序建设,全力以赴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提供项目建设运行、预售资金监管等信息。各金融 (略) 场化、法治化原则自主决策和实施,对名单内项目依法依规尽量予以支持,但不得以协调机制推荐代替授信审批,也不得对推荐名单外的项目盲目拒贷、抽贷、断贷、压贷。同时,“白名单”项目的贷款主办银行应当全面贯彻落实国、省、市关于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的工作要求,依法梳理修订本行相关制度规定,对合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推动项目竣工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贷款主办银行要进一步压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项目销售、处置存量资产、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改善自身现金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真实反映资产负债、销售经营等情况,合规使用信贷资金,进一步增强银企互信。
房企存量融资展期、经营性物业贷款等阶段性支持政策延长至2026年底。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六、调整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政策
文件印发之日起, (略) 范围内新购买住房的,购房者可自主选择采取“认房不认贷”或“认贷不认房”方式认定住房套数。其中,采取“认房不认贷”方式认定住房套数的,需核查购房人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区)范围内的住房情况,无住房的,认定为首套房,支持商业银行按认定的客户住房套数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采取“认贷不认房”方式认定住房套数的,金融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自行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2024年10月1日起,对于贷款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 (略) 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调整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利率,在2024年10月31日前,将其加点幅度批量调整为不低于LPR-30BP。批量调整完成后,借贷双方还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 (略) 场化原则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责任单位: (略) (略)
七、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 (略) 购买自住住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双职工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元,单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元,生育三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元。
2025年6月30日前, (略) (略) 域内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满足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等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和账户余额的限制。
2025年6月30日前,缴 (略) (略) 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存在其他不允许提取的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双方父母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共同申请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超过购房总金额。父母与子女之间进行的房屋交易不适用本政策。商品住房以购房合同签约备案日期为准,再交易房以不动产权证取得日期为准。
缴存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共有产权形式购买自住住房的,取消公积金提取份额限制。
自2024年5月18日起,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不低于2.775%和3.325%。
取消省内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限制。职工在四川 (略) 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的,取消购房地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频次。支持缴存职工自主选择按年、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八、支持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群众,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
其中,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遗属)、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技能人才、农村户籍人员、市外户籍人员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购房支持。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等以上11类人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金额不重复享受。
对 (略) 级及以上表彰的教职工、医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一、二、三等功的现役或退役军人,在职期间获一、二、三等功的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残疾军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支持。以上人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金额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消防筹备组、 (略) 政务服务中心
九、支持居民购买二手住房和非住宅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群众按照总房款2%给予财政补贴(总房款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 (略) 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车库)的群众,按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不限车位个数); (略) 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用房的群众,按总房款1%给予财政补贴(总房款以增值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
责任单位: (略) (略)
十、支持住房“以旧换新”
文件印发之日起,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略) 范围内出售旧房且在六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旧房总房款1%的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总房款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新 (略) 签备案时间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上述“以旧换新购房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以与第八条措施叠加享受。在活动期间,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买新房意向的购房人,一定期限内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诺,对购房人的旧房“全城推、优先卖”。
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 (略) 场( (略) )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国 (略) (略) (略) (略) 百 (略)
十一、开展购新房送装修行动
对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群众,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一年内完成装修的,每套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2000元。补贴资金 (略) 财政承担,具体实施细 (略) 另文制定。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十二、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
(一)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加快解决城镇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较低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从解决最困难群体入手,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住房困难群体。
(二)积极支持收购存量商品房。按照“以需定购”“职住平衡”原则,以合理价格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配售配租保障性住房,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及相关配套贷款,对于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的比例从贷款本金的60%提升到100%。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团购商品房,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相应优惠支持。
责任单位: (略) (略)
十三、支持高层次人才 (略) 安居
对已享受《 (略) 委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略) 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规则>等12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雅委人才办〔2022〕15号)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可同步享 (略) 制定的具体购房支持政策。
责任单位: (略) 党群工作部
十四、鼓励开展“房票”拆迁工作
在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依法依规”“群众自愿”原则,鼓励统筹使用各类资金,明确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 (略) (城市危旧房)改造中,积极引导搬迁群众选择房票安置,满足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给予选择房票安置群众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 (略) 自行制定。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 (略) 征搬办
十五、优化住宅用地供应时序
落实土地出让与存量商品住房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合理控制新增住宅用地供应。科学规划增量优质住 (略) ,加大低密度、低容积率的高品质住宅用地供应,合理控制商业用地、商住用地供应规模和节奏。停止执行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 (需符合自然资源厅印发的《优化规划管理和土地供应操作指引》相关规定)。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十六、有序推进非住宅土地去库存
在符合规划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对已缴清全部土地价款、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存量商业用地或商住用地合理调整商业用地与住宅用地比例,并调整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由企业自主申请,按程序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手续。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十七、优化新建 (略) 容积率计算规则
(一)设置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垃圾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下车库出入口、独立排风口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小区内供居民使用的单层有顶盖、两侧均无围护结构、顶盖宽度不超过4米的风雨连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无偿移交政府相关部门的公厕、社区用房( (略) 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活动室、卫生服务站、社区办公服务等)、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四)附设于建筑外墙的风井、烟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五)住宅建筑主体结构外统一封闭的阳台,建筑面积按阳台外围护结构外表面计算,其建筑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六)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大于3.6米,超过3.6米未超5.1米,无论是否隔层,均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七)商业用房层高不应大于6米,超过6米未超10米,无论是否隔层,均按2倍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责任单位: (略) (略)
十八、优化新出让住宅地块停车位配建比例
商业按计容建筑面积0.6个小型车位/100平方米配建;住宅按计容建筑面积0.8个小型车位/100平方米配建,且不低于户均1个车位。(停车位配建比例以地块详细规划要求为准,在地块规划调整阶段可参照本条内容分析论证确定地块停车位配比)。
对于直接建成的电动汽车充电车位,1个微型车位按1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1个小型车位按1.3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子母车位总长度超过10米,可按1.5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子母车位、微型车位个数不得超过总车位个数的10%。子母车位直接建成为电动汽车充电车位,1个子母车位按1.8个当量小型车位计算。
责任单位: (略) (略)
十九、提升房地产项目周边配套设施
(略) 政基础设施建设主体责任, (略) 配套设施建设力度,优化房地产项目和公共服务设施 (略) ,重点完善 (略) 现有库存房地产项目的周边交通、公园、商业等配套设施。积极支持房企研发好的产品、规划好的户型、使用好的材料,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打造一批高品质 (略) ,更好满足改善性住房需求。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二十、加快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证
在守住质量安全底线、风险可控的前提下, (略) 具有明确 (略) 或 (略) 清晰的情况下,可按现状直接进行分批次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采取“证缴分离”“追办分离”非必要不再重复验收及完成竣工联合验收即办证等措施,加快化解“办证难”遗留问题,推进商品房不动产登记办理。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国 (略) (略) (略) (略) 百 (略)
二十一、推动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
推动测绘、验收、缴税和不动产登记流程整合,推动新开发项目在商品住房预售中约定交房即交证,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在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30%以上的,给予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加5分。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二十二、加强购房群众政策服务保障
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现房销售;市外 (略) 购房人员可凭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略) 签备案合同,在医疗、养老服务、公共交通、义务教育 (略) 民同等待遇。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二十三、 (略) 场交易管理
按照《 (略) 不动产“带押过户”工作方案(试行)》(雅自然资规发〔2023〕52号)要求,加大力度推动不动产“带押过户”试点工作落地落实。同时,加强房地产项目建设动态管理, (略) 房地产开发、销售、金融、中介、物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房价异常波动, (略) 场环境。
责任单位: (略) (略) 、 (略) (略) 、 (略) (略)
附件: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确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雅安经济技 (略)
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
政策措施购房补贴实施细则
根 (略) (略) 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支持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雅经开规建发〔2024〕79号),为落实购房补贴政策,做好各项购房补贴申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购房时间及类别
购房时间认定: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略) 完成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房(住房、车位或车库、商业用房)、存量房(二手住房、旧房) (略) 签备案。
新建商品住房是指经批准销售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的商品住房或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未满三年的由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商品住房。
新建商品房车位(车库)是指经批准销售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或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未满三年的由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商品房车位(车库)。
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用房是指经批准销售且未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或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未满三年的由房地产企业出售的商业性质用房。
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购买用于申领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前为无房者。第二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是指,购房人在购买用于申领补贴的新建商品住房前,名下已有一套普通商品住房。认定依据 (略) (略) 签备案合同信息为准。
符合条件新建商品房:蒙山府一期、雅龙湾、大学城·后街、蒙顶*号、江山悦府、水岸康居(1幢于2024年10月28日前购房,3-6幢于2024年11月1日前购房)。
二、补贴群体、补贴类别及标准
(一)普通群体购买住房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群众,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补贴。
(二)特定群体购买住房补贴
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教职工人员、医务人员、现役或退役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属、病故军人遗属)、新就业大学生、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技能人才、农村户籍人员、市外户籍人员 (略) 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购房支持。以上特定群体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金额不重复享受。
对 (略) 级及以上表彰的教职工、医务人员、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一、二、三等功的现役或退役军人,在职期间获一、二、三等功的消防救援人员、公安民辅警(职工),残疾军人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首套或二套新建商品住房的再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购房支持。以上人群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补贴金额不重复享受。
特定群体审定:
教职工人 (略) 内在编在岗教职员工,不含临聘人员、退休教职工、教育部门机关公务员和事业人员, (略) 级及以上 (略) 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表彰人员。补贴对象资格 (略) (略) 审定。
医务 (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工资的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略) 级及以上 (略) 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及以上卫健部门表彰人员。补贴对象资格 (略) (略) 审定。
现役军人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退役军人是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三属”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且仅限于直系三代亲属,即包括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再婚人员)、子女。残疾军人是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补贴对象资格 (略) (略) 审定。
消防救援人员是 (略) 消防救援支队的全体消防救援人员(含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 (略) 级及 (略) 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消防部门表彰人员。补贴对象资格 (略) 消防筹备组审定。
公安民辅警(职工)是在雅就职的公安民辅警(职工),其中公安民警立功受奖是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授予一、二、三等功称号人员,警务辅助人员立功受奖是根据《四川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使用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公安机关奖励和表彰工作实施办法》进行表彰的四等奖及以上人员。补贴对象 (略) (略) (略) 审定。
新就业大学生是2019年1月1日以来,省内初次就业为雅安单位,并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月数不低于3个月的在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补贴对象资格 (略) (略) 审定。
符合政策生育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是2014年3月20日《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颁布以来,符合政策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孩子的家庭。补贴对象资格 (略) (略) 审定。
技能人才是取得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补贴对象资格 (略) (略) (职业技能等级人才认定)、党群工作部(国家职业资格人才认定)审定。
农村户籍人员、市外户籍人员认定以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补贴对象 (略) (略) (略) 审定。
说明:
1.购房补贴对象资 (略) 签备案之日为准,即购房人购房时须具备相关群体资格。
2.未成年子女购房的,申请补贴时可由一名成年家庭成员(夫妻双方)申请。
3.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若存在两个及以上购房人的,且其他购房人为相应群体类别之外的(夫妻、未成年子女除外)。对按份共有方式购房的,按照特定群体所占份额核定补贴金额。对共同所有方式购房的(视为等额分配),按照特定群体所占份额核定补贴金额。
(三)购买二手住房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普通二手住房的群众,按照总房款2%给予财政补贴(总房款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
(四)购买车位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新建商品房车位(车库)的群众,按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不限车位个数)。
(五)购买商业用房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 (略) 购买新建商品房项目商业用房的群众,按总房款1%给予财政补贴(总房款以增值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
(六)以旧换新购房补贴
文件印发之日起,鼓励开展住房“以旧换新”活动, (略) 范围内出售旧房且在六个月内 (略)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给予旧房总房款1%的以旧换新购房补贴(总房款以契税发票上不含税金额为准),新 (略) 签备案时间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
出售旧房及新房购买认定分别以存量房、商品房 (略) 签备案时间为准。
三、申领时限
网签合同备案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的,补贴申领 (略) 签合同备案之日起一年内。网签合同备案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的,补贴申领有效期为取得所有权首次登记(大产权)之日起一年内。逾期未提交齐全申领资料的视为放弃补贴资格。
四、申领资料
符合购房补贴条件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本着自愿申请的原则,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发票(第二联)、购房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一)特定群体:
1.教职工:在编在岗工作证明材料、购房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及相关证件如教师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医务人员:在岗工作证明材料、购房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及相关证件如医务工作者资格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现(退)役军人:现(退)役军人有效证件;
确实无法提供现(退)役军人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服役部队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相关服役证明材料;退役军人应提供个人档案中入*、退*资料复印件(需档案管理单位盖章),无法找到个人档案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或本人服役部队出具的相关服役证明材料。
4.消防救援人员:消防救援人员有效证件、工作证明材料、购房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
5.公安民辅警(职工)
民警:警官证、在岗工作证明、购房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辅警:在岗工作证明、购房当月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立功受奖的公安民警提供一、二、三等功证书等证明材料,立功受奖的辅警提供四等奖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三属”人员: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件。
确实无法提供的,应提供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户籍地村(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补贴申领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等。
7.残疾军人:现役军人有效证件,确实无法提供现役军人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服役部队或原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相关服役证明材料原件、残疾军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8.新就业大学生:毕业证、 (略) 在线验证报告、3个月以上单位社保缴纳流水等证明材料。
9.二孩及以上家庭: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属于离异家庭的,审定部门可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购房家庭二孩生育情况证明材料。
10.技能人才:技能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人社部门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 (略) 查询。
11.农村户籍人员、市外户籍人员: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在职期间或部队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略) 在线验证报告、社保缴纳流水均由政务中心打印
五、申报程序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上述相关材料,前 (略) 政务服务中心递交补贴申领资料。
(二)审核: (略) 相关部门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审定, (略) 对所购房屋情况(网签备案时间、购房面积、房屋类别)进行审核并汇总。
(三)兑付:审核通过后, (略) 负责分批次发放工作。 (略) 负责购房补贴资金保障。购房补贴资 (略) 归档,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其他注意事宜
(一)申领人不得出示虚假或资格不符材料,一经查实将取消资格。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追缴申领人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二)办理补贴审核兑付的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办理财政补贴,一经发现将追究经办人的相关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相关 (略) 。
本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间若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且内容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本细则 (略) (略) 、 (略) 、 (略) 、 (略) 、消防救援筹备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