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 (略)
通知书
(2024)豫0329破8号之三
伊川 (略) :
本院根据债权人杜强生申请于2024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伊川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5日指定河南 (略) 为伊川 (略) 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 (略) 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2月31日上 (略) 第一审判庭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