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发布的一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略) 惠友 (略) 场有限公司望都惠友生活广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接到河北东淼 (略) 出具的检验报告(NO:M2024SPJC*) (略) 惠友 (略) 场有限公司望都惠友生活广场销售的扁豆角(菜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为“噻虫胺、mg/kg;标准指标≤0.01;实测值0.025;单项判定不合格” 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送达了检验报告(NO:M2024SPJC*),发现该批次扁豆角(菜豆)已经销售完毕。经查,2024年5月 (略) 惠友 (略) 场有限公司望都惠友生活广场经营的扁豆角(菜豆)是由总司采购 (略) 定兴县固城镇北庄头村梁伟处采购进货的,共购进591斤,总公司 (略) 惠友 (略) 场有限公司望都惠友生活广场10公斤,购进价为*/斤,销售价为9元/公斤,3.39千克用于检验及备样,实际销售6.61公斤,货值90元,2024年6月11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止到2024年6月18日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扁豆角(菜豆)的相关投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留存了销售方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发布了召回公告,未收到退回食品,也未收到涉及扁豆角(菜豆)的相关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不予处罚决 (略) 监不罚[2024]第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该店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采购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采购食品的规定,并保证在以后的采购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进行,保证所采购的食品满足食品安全要求。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