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汽车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 | |
建设地点: | (略) (略) 姜山镇 (略) 592号 | |
建设单位: | 青岛新鼎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潍坊 (略) | |
公示时间: | 2024年12月05日 至 2024年12月11日 | |
项目概况: | 青岛新鼎 (略) 拟投资(略)元在 (略) 建设“汽车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新增全厂汽车零部件生产线1条,建设内容包括:橡胶密封件密炼、开炼、挤出成型、硫化和金属骨 (略) 理两部分。新增设备后,现有部 (略) 改变,现有项目废气 (略) 置方式发生变动,混炼胶由外购改为自产。本项目建成后,建筑面积(略)平方米,全厂设计产能为年产汽车零部件2200吨。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 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 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1、大气环境 施工期建设单位采取的减少大气影响的主要对策有: (1)对施工现场进行科学管理,施工场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m高的围挡,在大风或特殊天气时对堆场盖防尘布 (略) 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2)开挖地基时,对作业面适当喷水,使其保持一定的湿度,以减少扬尘量。而且,开挖的泥土和拆迁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应及时运走。 (3)谨防运输车辆装载过满,并尽量采取遮盖、密闭措施,减少其沿途抛洒,并及时清 (略) 面的泥土和灰尘,冲洗轮胎,定时洒水压尘,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扬尘。 (4)装修工程提倡绿色装修,采用绿色建筑材料,选用绿色装饰工艺等措施,减低工程废气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在落实好以上防治措施的前提下,项目施工期污染可以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2、水环境 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施工废水主要污染物为SS, (略) 理后循环使用,不排放。施工期施工人员约25人,施工期约100天,每人每天用水量按50L/d 计,生活废水排放量按用水量的85%计,则施工期生活废水排放量约106t,根据同类项目类比调查,污水中各污染物浓度分别为CODCr≤450mg/L、BOD5≤250mg/L、SS≤200mg/L、氨氮≤30mg/L。施工期废水 (略) 现有化粪池, (略) 排入姜 (略) 理厂。 3、声环境 为了减轻本工程施工期噪声的环境影响,建设单位采取以下控制措施:采用噪声级较低的施工机械和车辆;对强噪声 (略) 做出合理规划;高噪声设备尽量避免在夜间运行。采取上述降噪措施后,厂区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建设过程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建筑垃圾、装修固废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砂石、石块、碎砖瓦、废木材(屑)、废包装材料、废装饰边角料、废塑料、废金属、废钢筋等杂物。建筑垃圾产生量按单位建筑面积产生80kg计算,则产生量共计1200t,外运至合法堆放场地。装修固废主要为涂料桶属于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后由有资 (略) 置。生活垃圾按每人每天产生0.3kg/d 计,则施工期生活垃圾产生量约1.5t,集中收集于带盖的垃圾桶内,由环卫部门定 (略) 生 (略) 理场。 5、生态环境 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清理地面、土方挖掘、转运等活动,将可能造成植被丧失、水土流失、干扰生物的生境等, (略) 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施工期尽量避免在大风、暴雨天气下进行,土方开挖及时恢复覆土;提高施工人员的环保意识,防止生活垃圾乱堆以及污水(略)意排放等问题,严格控制 (略) 域内,严禁占用周边基本农田等措施,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营运期 废气:搅拌解包、称量配料、投料等工序在单独密闭配料间内进行,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脉冲布袋 (略) 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密炼废气与投料废气经收集先经脉冲布袋 (略) 理,与开炼废气、挤出冷却废气、滤胶废气、涂覆废气、烘干废气一起经“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硫化废气与脱模剂涂抹废气经收集通入“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尾气通入脉冲布袋 (略) 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酸洗废气经收集后引入碱液喷淋 (略) 理,尾气通过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 项目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量为:0.072t/a、VOCs0.117t/a 废水:新建生 (略) 理设施采用“pH调节+气浮除油+芬顿氧化+MBR+除磷混凝沉淀+ (略) 理”工艺,各项 (略) 理达标后与经 (略) 理后的生 (略) (略) ,进入姜 (略) 理厂。 固废: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化工小料废包装、槽渣、 (略) 理设施沉渣、废机油、废液压油、废油桶、 (略) 理废填料、废滤膜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 (略) 置资 (略) 置。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及 有关部门作出的相关环 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审 批 单 位 | 名称: | (略) (略) (略) |
联系电话: | 0532-(略) | |
传真电话: | ||
通讯地址: | (略) (略) 148号 | |
邮政编码: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