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场所码”流调溯源的作用,精准高效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便利店、商场、超市、农(集)贸市场、物流园、冷链、书店、餐厅、饭店、咖啡馆、酒吧、茶座等购物餐饮场所;酒店、宾馆、招待所、民宿等住宿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等美容场所;旅游景区、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教培机构等文化旅游场所;体育馆、公园、 (略) 、游艺厅(室)、歌舞厅、KTV、网吧、棋牌室、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健身娱乐场所;政务服务中心、银行、 (略) 暖营业厅等公共服务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公路卡口、 (略) 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医院、 (略) 、诊所、药店等医疗卫生场所;居民小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厂区园区等生活办公场所。均要落实“一扫一测三查”(即:扫场所码,测体温,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阴性证明)要求,做到凡进必扫、若进必测、逢进必查、不漏一人。
二、各类场所须下载登录“我的宁夏”政务APP,在“领取您的防疫健康码”页面点击“场所码”登记,填报场所名称、位置即可生成专用“场所码”。各场所在将领取的“场所码”张贴于入口醒目位置后,方能按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正常营业。
三、进入场所的人员,可直接打开“我的宁夏”政务APP主页面“扫一扫”扫码,或在主页面选择“到访登记”扫码,或打开“健康码”选择“到访登记”扫码,都可自动形成该场所的到访记录,实现“无接触”式登记。
四、各场所要指定专人在入口处值守监督,确保所有入场人员“一扫一测三查”。如发现健康码异常人员(红码或黄码),要立即在指定隔离区域对其进行临时隔离,并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分类管控措施。
五、老年人、儿童以及视力听力障碍人员等特殊群体可由同行人员、值守人员代扫“场所码”。未带智能手机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配合值守人员详细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
六、各场所所属部门单位是“一扫一测三查”主体责任单位,要积极履责尽责。对发现伪造、变卖、借用“场所码”,不严格执行“一扫一测三查”规定的场所,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追责问责处理;属于乡镇(街道)社区(村组)的,由所在县(市、区)依规予以处理;属 (略) 场主体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停业整顿等处罚。引发疫情传播风险或严重疫情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广大居民要认真履行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配合做好“一扫一测三查”工作。对不履行“一扫一测三查”义务的,各场所有权拒绝其入内;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抗拒查码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 (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