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S#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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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北京 (略) 100%股权 |
转让方名称 | 北京 (略) |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 北 (略) (略) |
转让比例 | 100 |
挂牌价格 | 628.#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20 |
挂牌日期 | 2024-11-29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重要信息披露 | 1、北京 (略) 承租北京 (略) 的办公用房, (略) (略) (略) 住宅实验室后平房,建筑面积为403 ㎡,租赁期限为2024 年1 月1 日至2024 年12 月31 日,含税年租金为40 万元/年,后续受让方若需继续租赁须与出租方沟通。 2、其他内容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采用动态报价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的情况后,应在挂牌期间提交受让申请,同时交纳#元交易保证金到北交所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信息披露公告截止日17时,以到账时间为准)。信息披露期满后,根据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情况,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规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登记受让意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北京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动态报价实施办法》等规定进行后续操作。 2.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转让方有权将标的重新挂牌:(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在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规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支付剩余交易价款、支付产权交易服务费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受让本项目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 4、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按照分期付款要求付款。 (2)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款行为时,同意转让方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额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本方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本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即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标的企业全部尽职调查,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现状等内容,并依据前述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承担全部相关风险,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方申请、要求北交所或转让方返还已支付的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若发生以不了解标的企业债权债务、资产状况,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终止推进项目成交工作、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等情形的,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转让,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与风险; (4)本方知悉并认可本次产权转让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再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本方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90个工作 (略) 名称去除“北京国建”字号,不再使用或重新注册带有“北京 (略) ”的企业名称,在此期间,本方须维护“北京 (略) ”品牌形象,不得将“北京国建”名称、字号给第三方使用,并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本方知悉并认可标的企业《员工安置方案》(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