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河北东方立 (略) 钢结构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22-*
通讯地址:芦台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示期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示期 | 备注 |
1 | 河北东方立 (略) 钢结构生产扩建项目 | 河北唐山芦台 (略) 三社区 | 河北东方立 (略) | 河北 (略) | 项目位于 (略) 芦台 (略) 三社区,项目总投资*万元,其中环保投资*元。项目不新增占地,项目利用租赁的原有闲置车间,购置箱型(隔板)组立机6台、电动起重机4台、等离子数控切割机10台、抛丸机1台、喷漆烘干流水线2条、端面铣床2台、各类焊机共28台、天然气热风炉2台、脉冲袋式除尘器2套、过滤棉箱+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1套等。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钢结构3 万件(约1.6 万吨),全厂年产钢结构8.6 万 t/a。 | 1、废气:项目焊接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切割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抛丸过程产生颗粒物经抛丸机自带的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以上均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中轧钢“抛丸、焊接机及其他生产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喷漆及烘干过程产生的废气由送吸风系统收集经过滤棉+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同时满足《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非*烷总烃、*苯与二*苯合计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天然气热风炉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其中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标准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同时满足《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13/1640-2012)表1、表2标准,同时满足《2019年“十项重点工作”工作方案》(唐办发[2019]3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各工序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其中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m3;厂界非*烷总烃、*苯、二*苯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要求,车间界非*烷总烃、*苯、二*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车间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表A.1要求。 2、废水: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厂区不设食堂、宿舍等,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 (略) (略) 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2015)中*,总氮,总磷相关限值要求,同 (略) 芦台经济开发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禁止生活废水外排。 3、噪声:项目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各厂界噪声值贡献值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区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废: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固废堆存区,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及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标准。落实环评报告表中提出的措施。 | 2022.9.2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