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
(24)厦产公字第0219号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下列资产拟通过我中心公开交易。
标的名称 | 无机房客、货梯及室内、外扶梯等1批及配电箱、动力柜、低噪声柜式离心风机、防火卷帘门、消火栓等1批(整体转让优先、分开转让其次) | ||
信息披露起至日期 | 自 2024年2 月19 日起至 2024 年2 月26 日止 | 竞价方式 | 拍卖,价高者得 |
意向买受人应对转让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自行核实。愿购买该交易标的的,请于登记期间(即“意向登记、网络竞价(拍卖)登记期间”)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我中心查阅相关资料、向我中心缴纳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我中心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提交中心规定的材料,且缴交的保证金须经中心财务人员确认到账(即保证金到账在中心网银上显示的交易时间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缴款凭证应注明报价人姓名或名称、登记标的并加上“保证金”字样(例:“张三,闽D1111车辆转让保证金”),如未注明的应现场注明。同时登记多个标的的,应分别缴交每个标的的保证金,一般不合并缴交。中心向意向买受人开具书面登记回执后方表示意向买受人办理了登记手续。具体交易条件以规则及合同中所述为准。委托他人办理登记手续的,应提交中心认可的授权委托书(中心统一格式)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中心认为该委托需公证的,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由受托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
(重要提示:请各意向人尽量提前办理登记手续,建议不要在登记截止当天办理登记手续。)
地址:思明区展鸿路82号厦门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电话:* * *
服务投诉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 传真:*
厦门产权交易中心
2024年2 月 19 日
资产转让信息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下列资产,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略) 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等规定,在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信息,现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关系清晰,本转让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本次转让标的转让行为已经过相应的有效内部决策并得到相应批准。
3、本转让方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无隐瞒或遗漏应披露信息,对转让标的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如有不实,本转让方将承担一切后果及责任。
4、本转让方保证各意向购买人均可到标的现场了解标的情况。
5、本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本转让方委托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代为收取保证金并结算相关交易费用。
本转让方保证遵守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标的名称 | 无机房客、货梯及室内、外扶梯等1批及配电箱、动力柜、低噪声柜式离心风机、防火卷帘门、消火栓等1批(整体转让优先、分开转让其次) | |||
二、标的基本情况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
三 、 其 他 交 易 事 项 | 转让底价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保证金 | 详见《转让标的清单》 |
拟公告期限 | 6 个工作日 | 标的所在地 | (略) 湖里区 | |
是否允许联合竞买 | □是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是 ?否 | |
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 已经获得批准部门批准 | |||
竞价方式及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 □网络竞价,价高者得 ?拍卖,价高者得 □其他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 |||
信息披露期限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的处置方式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 ?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终止挂牌 □其他 | |||
标的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 拍卖成交后,受让方与拍卖行在拍卖成交当日内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签署《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厦门产权交易中心付清剩余款项。 | |||
费用承担情况 | 1、本次标的转让涉及的发票和税费由转让方承担;2、本次标的转让应缴厦门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佣金、交易鉴证费由买受人承担;3、 本次标的项目物移交及后续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搬运、装卸、运输、仓储等一切手续、费用及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转让方给予协助;4、 本次标的转让应缴交拍卖行的拍卖佣金(成交金额的3 %)由买受人承担;5、其他情况详见《竞买协议书》和《转让合同》 | |||
备查文件 | 1、评估报告及备案表;2、有关批准文件;3、其它有关材料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该批设备呆滞时间较长,已安装时间在10年以上,于项目范围照图安装,按现状进行处置。 2、电梯类设备转让方已经拆除统一存放,按照现在处置; 3、本次转让的设备拆除时,买受人或其委托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三级及以上)资质。买受人如委托具有上述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还应提供施工方《委托协议》原件及资质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双方公章。 4、买受人应在成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详细的拆卸、吊装方案,经转让方审核并在接到转让方书面进场通知后2天内向转让方缴交30万进场保证金,进场保证金由转让方保管,作为买受人的交割履约保证金,转让方提供拆解所需场地,买受人现场拆解工期不得超过30天。 |
信息公告发布人:转让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