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平县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直饮水系统工程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为项目专项债券资金+项目贷款资金,招标人为东 (略)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二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编号:DP-GC-#-02-01
2.2项目名称:东平县医疗中心建设项目直饮水系统工程
2.3建设地点:东 (略) 以西、迎宾街以南、 (略) 以东、 (略) 以北;
2.4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45平方米,直饮管线机共1418台,水净化设备3套。
2.5工期要求:60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令签发的日期为准);
2.6质量目标: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合格标准;
2.7招标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工程施工及保修(包含不限于深化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保修维护等内容),具体内容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2.8标段划分:本工程招标不划分标段。
2.9招标控制价:529.#万元。
2.10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施工招标要求投标申请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2投标所投水净化设备的生产厂家须具备有效的卫生部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3.3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须符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略) 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及《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3.4投标人自2019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止,承揽过单项合同金额#元及以上的直饮水系统项目业绩;
3.5根据《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文件),凡被公布为失信责任主体的投标单位,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领取、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时间:自2024年12月24日起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止;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 (略) (略) (网址:http://**.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 (略) (略) 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 (略) 公共 (略) “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投标人须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要 (略) (略) 网站首页右侧“CA办理”工具栏,网址链接:http://**_apply/ca_apply.html。因未及时注册主体库信息或未办理CA数字证书导致无法投标的,责任自负。CA数字证书办理咨询电话:0538-#;移动CA锁(鲁证通)办理咨询电话:400-998-0000。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 (略) 公共 (略) →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 (略) (略) 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 (略) 公共 (略) 交易信息栏(答疑/澄清公告)信息,如因投标 (略) 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1月15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5.2本 (略) 上电子投标、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 (略) (略) 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相关资料操作 (略) 公共 (略) -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
5.3逾期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 (略) 公共 (略)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东 (略)
地 址:东 (略) 018号
联系人:赵主任
电 话:0538-#
招标代理机构:中杰 (略)
地 址: (略) (略) (略) (略) 西南创业大厦九楼
联系人:赵经理
电 话:0538-#
8.异议受理
(1)监督单位:东平县住房和 (略) 工程建设科
监督电话:0538-#
地址:东平 (略) 345号
(2)异议和投诉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 (略) 络(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 (略) 络(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经理 联系方式:0538-#
地址: (略) (略) (略) (略) 西南创业大厦九楼
邮编:#
8.4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附件: 招标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