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佳环罚〔2023〕郊区02号
(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MABNNDAB29
地址: (略) (略) 郊区长安社区双安盛世B楼029#0单元1层1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润
我局于2023年 12月0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筛分工段产生的尘土露天 (略) 内办公楼北侧,堆料量约为493立方米,未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 (略) 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2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2.《 (略) 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2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2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物料堆场、物料堆测量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2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信息);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2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略) ,证明内容: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
6.现场方位图一份(提供时间:2023年12月1日、提供单位: (略) 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企业位置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02月05日以《 (略)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佳环罚告字〔2024〕郊区0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2024 年02月06日接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 (略) 环保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出具的裁量结果,并鉴于你单位露天 (略) 内办公楼北侧的尘土,已于2023年12月5日完成整改,清理完毕,且未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依据《 (略) 生态环境领域从轻处罚违法行为清单(试行)》第一条“排污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 人民币*万*仟*佰 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略) 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佳木斯 (略)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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