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 ||
品目 | 工程/装修工程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 (略) 税务局 | ||
行政区域 | (略) | 公告时间 | 2024年09月14日 17:54 |
首次公告日期 | 2024年09月09日 | 更正日期 | 2024年09月14日 |
更正事项 | 采购结果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林恒、胡文姬、郑玲 | ||
项目联系电话 | 0591-*-8616 | ||
采购单位 | 国家税 (略) 税务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冯先生0599-*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略) (略) 252-1号 | ||
代理机构名称 | (略) | ||
代理机构地址 | (略) 鼓 (略) 201号华林大厦10层02室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林恒、胡文姬、郑玲,0591-*-8616 |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B0074-B00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税 (略) 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9月09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因收到相关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磋商小组、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13日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协助答复质疑的审查意见如下:因便器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纳入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的产品,供应商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将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应提供便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经协助答复质疑磋商小组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仅有1家供应商提供了蹲便器、小便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他供应商均未提供。另协助答复质疑磋商小组审发现水嘴同样属于节能清单中规定的强制采购范围内的产品,所有供应商均未提供水嘴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综上所述,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本项目按废标处理,原成交结果无效。
更正日期:2024年09月1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国家税 (略) 税务局
地址:冯先生0599-*
联系方式: (略) (略) 252-1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略)
地 址: (略) 鼓 (略) 201号华林大厦10层02室
联系方式:林恒、胡文姬、郑玲,0591-*-86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恒、胡文姬、郑玲
电 话: 0591-*-8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