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驰新 (略) :
你公司报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书》和《广西华驰高分子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拟建项目(项目代码:2206-*-89-05-*)位 (略) 生态产业园内,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1°28′3.269″、北纬24°25′47.381″。总投资41000万元,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拟租赁标准厂房建设生产车间,投资6000万元;二期计划购地238亩建设标准厂房,投资35000万元。本次评价仅对项目一期建设内容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期建设项目拟租赁贺州生态产业园标准厂房二期A2栋一楼、A3栋一楼、二楼及四楼作为本项目生产车间及办公生活区等,租用厂房总建筑面积19267.42平方米,其中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保护膜生产车间、玻璃盖板生产车间、办公生活区及配套环保设施等内容。项目拟建成年生产984万片触控玻璃屏盖板生产线和年生产PE保护膜12000万平方米、PET保护膜10000万平方米生产线。项目总投资为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2.5%。
二、环境保护目标
广西 (略) 编制的《报告书》(报批稿)表明:项目位于广西贺州生态产业园标准厂房二期A2、A3栋,所在位置为工业用地,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亦无文物古迹等敏感点。项目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为水井寨(370m)、园区公租房小区(400m)、文洞(1000m)等12个居民点,地表水环境保护目标为贺江(1960m)。
三、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四、项目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存放;室内装修阶段应尽量使用优质的建筑材料及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装饰和装修材料进行施工,减少*醛、*苯等有机气体排放。
2.生产车间按十万级洁净车间进行建设。屏幕保护膜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气通过专用收集管负压收集,进入“RTO”系统处理后,通过2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通过洁净车间换风系统排出车间。各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1572-2015)要求。
3.玻璃盖板上产车间废气主要为印刷和烘干工序废气,印刷和烘干生产线采用全密闭生产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系统处理后,通过25m高DA002排气筒排放,未收集的非*烷总烃通过洁净车间换风系统排出车间。非*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需满足《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限值要求。
4.厂界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界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从严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水主要来自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 (略) 政污水管网,送至贺州生态园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营运期产生的生产废水主要包括生产玻璃盖板生产清洗废水、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玻璃清洗废水经“隔油池+微滤+RO”处理后回用于玻璃清洗线,回用水每7天更换一次,产生的废水与纯水制备浓水一同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送至贺州生态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合理布局施工现场,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22:00~06:00施工;在高噪声设备的四周设置临时屏障;项目生产设备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安装减振底座,保证项目四周厂界的噪声检测结果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1.项目设置1间危险废物暂存间,主要临时暂存生产期间产生的各种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建设管理;设置临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处,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建设管理。
2. 项目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PE/PET边角料、玻璃边角料及一般废弃包装物等交由资源回收单位处理;纯水制备RO反渗透膜及滤芯 (略) 进行更换并回收处理;废活性炭、废硝酸钾、废胶粘剂、废切削液、隔油池废油、污水处理站污泥、废过滤棉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危废间并委托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废油墨桶、废胶水桶交由原料供应商回收利用;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定期清理,统一处理。
(五)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六)环境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七)设计、施工阶段环保要求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资金。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六、建设项目应 (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发现问题要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七、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报告书》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略) 平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完善使用林地、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报建手续。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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