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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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略) 智能电子连接器配件生产项目 | (略) 锦 (略) 277号C5厂房 | (略) | 昆山 (略) | 年生产智能电子连接器配件*件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 (略) 锦溪污水厂,执行锦溪污水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使用的碳氢清洗剂挥发产生的非*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通过 1 根15m 高排气筒(C5-2)排放,冲压油挥发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形式达标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1、表 3 标准,厂区内非*烷总烃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 2 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2 | (略) 塑料制品加工扩建项目 | (略) 花 (略) 星光创业园32A-1号厂房 | (略) | 苏州 (略) | (略) 拟投资*元,在原项目租赁的厂房,新增注塑机、冷却水塔等设备约16台进行扩建,项目建成后,预计新增塑胶制品(用于日用品、自行车配件等)*件。 |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执行昆山 (略) 花桥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注塑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表9标准,粉粹产生的颗粒物经设备自带的袋式除尘器收集后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9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排放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3 | 昆山 (略) 新能源汽车天窗总成加工项目 | (略) * (略) 5号 | 昆山 (略) | 江苏 (略) | 项目总投资*元,环保投资*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为10%。年产新能源汽车天窗总成*套。 | 1.项目实施后,含镍、氟废水(*t/a)进入含镍、氟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回用不外排,产生的综合废水(*.8t/a)进入综合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接入*家污水处理厂处理,PH、COD、SS、氨氮、总氮、总磷执行*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石油类、锌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三级标准。生活污水接管至*家污水处理厂,执行*家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2.项目实施后,热水炉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电泳及固化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电泳固化燃烧装置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抛丸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脱漆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水转印及水性喷涂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水帘幕+三级高效漆雾处理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热洁炉燃烧装置产生的燃烧废气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现有项目盐酸除锈工段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11#)排放。 电泳、水转印及水性喷涂工段产生的非*烷总烃、TVOC、苯系物、颗粒物以及二*苯有组织排放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表1标准;燃烧装置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表1标准;抛丸产生的颗粒物、脱漆产生的硫酸雾以及热洁炉产生的非*烷总烃以及现有盐酸除锈产生氯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表1标准;热水炉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无组织非*烷总烃、苯系物、颗粒物和硫酸雾、氯化氢的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浓度限值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93)表1标准。企业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中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