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6月2日-6月8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906-*(行政服务大厅)
通讯地址: (略) 南区阿勒泰路33号地区生态环境
项目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 设 单位 | 环评 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阿勒泰公路管理局哈巴河分局新建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 | 阿勒泰公路管理局哈巴河分局新建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位于哈巴河县齐巴尔镇阔克苏村,周围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E:86°27′57.24″,N:48°10′07.91″,建设性质为新建(迁建)。 | 阿勒泰公路管理局哈巴河分局 | 新疆 (略) |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主体工程新建年产8万吨沥青混凝土生产线一座及附属配套设施(附属用房、控制室、原料堆场等)。项目总占地面积11017m2。其中新建控制室面积120m2,新建原料堆场面积2000m2,新建沥青拌合站厂房占地1500m2,值班室40m2。项目总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54.5万元,占总投资的 18.22%。 | 主要环境影响及对策: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周边设置1.8m以上的硬质围墙或围挡,进行百分百围挡。施工现场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路面硬化,对施工场地和道路及时洒水降尘;堆放土方、易起尘材料及施工车辆采取挡板、蓬布封闭或遮盖等措施;大风天气禁止施工。运营期烘干滚筒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排放;沥青储罐呼吸以及搅拌缸通过管道连接,沥青烟、苯并[a]芘及非*烷总烃由引风机引入进入静电捕集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后最终经15m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无组织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要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经沉淀池处理后综合循环利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定期清运至哈巴河县污水处理厂。对厂区进行污染防渗区划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罐区、地下管道、化粪池、车辆清洗沉淀池等严格做好防渗、防漏、防污措施。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管理,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及车辆运输时间,控制车辆鸣笛等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的设施设备,加强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在设施设备连接处加装减震材料等,项目厂界噪声排放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结束后进行场地平整,施工垃圾及时由车辆清运到建筑垃圾填埋场填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所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筛分不合格大粒径骨料供应商回收处理;废检修机油、废活性炭、焦油、沉淀池污泥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危险废物暂存间需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建设,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做出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