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组织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 (略) (略) (略) 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地块位置、目的
(略) (略) (略) 项目,位于溪美街道 (略) ,为政府组织实施的社会福利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二、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
拟征收溪美街道 (略) 集体土地面积0.6083公顷,其中果园0.0117公顷、乔木林地0.5966公顷。
经调查,拟征收溪美街道 (略) 集体土地0.6083公顷未承包到户, (略) 集体所有。
三、补偿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以及《 (略) 人民政府关于调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3〕7号),征收土地统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略) 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溪美街道 (略) 片, (略) 片综合地价(略)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为1.0。
青苗补偿标准(略)元/公顷。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执行。
土地征收由溪美街 (略) 组织实施。
四、安置途径
(一)涉及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涉及地上附着物、房屋及其他构筑物等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于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批复》(泉政函〔2024〕81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规〔2024〕4号)安置方式执行。
(二)本次征地未涉及需安置农业人口。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规定,符合《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养老保障待遇,由溪美街 (略) 、社保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按《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等规定执行。
五、异议反馈
拟被 (略)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召开会议,充分征求各权利人意见,并讨论研究决定。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略)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溪美街 (略) 提出异议或提起听证申请。
六、补偿登记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在地溪美街 (略) 办理补偿登记。
(略) 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