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铜环(义)罚〔2024〕7号
铜陵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F,法定代表人朱丐成, (略) 义安区天门镇西垅村兆下组蛤蟆岭队。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4 (略) 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4月23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铜陵 (略) ,对安徽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交办的信访件内容进行核实,经查,发现该公司机制砂生产线进料破碎口未安装集气罩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未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成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略) 市场主体经营的身份和经营范围的事实;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朱丐成的身份;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徐建的身份;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询问人朱建斌的身份;
(5)2024年4月23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现场检查时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略) 机制砂生产线进料破碎口未安装集气罩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
(6)2024年4月23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 (略) 现场检查情况,机制砂生产线进料破碎口未安装集气罩,并予以确认签字;
(7)授权委托书1份, (略) 委托徐建代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2024年4月30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生产设备维修管理人朱建斌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机制砂生产线进料破碎口未安装集气罩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并予以确认签字;
(9)2024年4月29日,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行 (略) 副总经理徐建开展调查询问制作《 (略) 义安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略) 机制砂生产线进料破碎口未安装集气罩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并予以确认签字;
(10)《铜陵 (略) 年产*吨建筑材料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略) 已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审批文号为义环评【2020】2号;
(11)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略) 年产*吨建筑材料再生综合利用项目已开展“三同时”自主验收并通过专家评审;
(1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签到表复印件1份, (略) 年产*吨建筑材料再生综合利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人员情况;
(13)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1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略) 生产区域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15)执法证据(执法证件)提取单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 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铜环(义)罚告〔2024〕01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结合《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行铜陵义安支行 户名: (略) 义安区财政局 账号:9*****************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 (略) 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