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善土储B2021-51号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 (略) 嘉善县,地块规划范围为东至 (略) ,南至 (略) ,西至虹桥港,北至三里塘,占地面积约为* m2,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
地块在2000年左右开始建有嘉善县勇杰家庭农场(主要从事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2013年时,地块内养殖场全部拆除。地块内西侧2020年建有周边地块开发的项目部临时建筑。地块内东侧部分区域目前临时覆盖了一层南侧地块开发产生的土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根据《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1]21号)的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的,责任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类地块,是指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又根据该监督管理办法的第二条:“敏感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代码08)、公园绿地中(代码1401)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本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居住用地(R2),即《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中所列居住用地(代码07),属于敏感用地,因此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受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业主)委托,浙江 (略) 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相关工作。
(2)调查方案
本次调查地块内设置了11个土壤采样点和4个地下水采样点,地块外设置了4个对照点(土壤和地下水并点采样);浙江 (略) 现场共采集土壤样品155个(地块内样品119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36个),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70个(地块内样品54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16个);采集并送检地下水样品8个(地块内样品4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4个)。同时采集土壤现场平行样11个(地块内样品7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4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2个(地块内样品1个,地块外对照点样品1个)。最终共计送检实验室土壤样品81个(包括现场平行11个),送检实验室地下水样品10个(包括现场平行2个)。
所有土壤、地下水样品均委托浙江 (略) 统一检测,该公司拥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编号:*)。
土壤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规定必测的基本45项以及pH、*醛、重金属(锌、铜、砷、镉、总铬等)、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的检测指标包括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中土壤必测45项相对应的地下水指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常规监测项目37项(不包含放射性指标)、锌、*醛、多环芳烃、石油烃(C10-C40)。
(3)调查结果
本地块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因此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中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 5216-2020)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判别。调查结果表明:本地块中土壤检测结果均低于上述标准中的相应用地类型筛选值,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本地块地下水特征污染因子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IV类水标准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判别。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菌落总数和W2点位、W3点位、W4点位的总大肠菌群属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017)中的V类水标准外,其余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上述标准中相应的筛选值。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根据《 (略)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禁采地下水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7号),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其健康风险较小,满足规划用地要求。
(4)结论
根据地块调查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地块土壤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块内地下水检测指标除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外,其他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2017)中IV类水限值、《 (略)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与周边对照点地下水情况相近。其中,浊度、肉眼可见物、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不属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9)附录H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且本地块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其健康风险较小,故该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一类用地的使用要求,无需开展详细调查等工作。